您正在编辑百科词条:
补偿贸易
每隔数分钟您的编辑结果将被自动保存
文字样式 正文 小标题 引文 名言或诗词 标记、关注或强调
补偿贸易的一方先进口,后偿还,既是产品交换,又是一种信贷关系。偿还的金额相当于进口物资的贷款加偿还期的利息和费用。双方有买有卖,进口出口相连,全过程持续时间较长。在大多数情况下,有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参预。
补偿贸易又称产品返销,指交易的一方在对方提供信用的基础上,进口设备技术,然后以该设备技术所生产的产品,分期抵付进口设备技术的价款及利息.
早期的补偿贸易主要用于兴建大型工业企业。如当时苏联从日本引进价值8.6亿美元的采矿设备,以1亿吨煤偿还;波兰从美国进口价值4亿美元的化工设备和技术,以相关工业产品返销抵偿。
后期的补偿贸易趋向多样化、不但有大型成套设备,也有中小型项目。80年代,波兰向西方出口的电子和机械产品中,属于补偿贸易返销的占40%~50%。
中国在80年代,曾广泛采用补偿贸易方式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但规模不大,多为小型项目、近年来外商以设备技术作为直接投资进入中国,故补偿贸易更趋减少。但是,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补偿贸易在利用外资,促进销售方面的优越性不容忽视。
典型的补偿贸易的示意图如下:
图中:①甲乙双方签订补偿贸易协定,各自承担购买对方产品义务;②乙方向甲方出口生产性物资;③丙方向甲方贷款;④甲方用贷款支付进口生产性物资的货款;⑤甲方向乙方出口补偿产品;⑥乙方向甲方支付补偿产品的货款;⑦甲方用出口补偿产品所得的外汇清偿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补偿贸易的基本形式有:①返销补偿。亦称直接补偿。用作偿还的产品是进口物资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②换购补偿。亦称间接补偿。用于偿还进口物资的产品不是由进口物资所生产的直接产品,而是双方商定的其他产品,即间接产品。此外,还有用部分直接产品和部分间接产品偿还,称为综合补偿。
补偿贸易对出口生产性物资的一方来说,可以增加贸易机会,扩大产品出口;取得稳定的供货来源,有利于企业利润的增加。对进口生产性物资的一方,可以克服暂时外汇不足;利用外商的销售渠道,有利于开拓自己的产品市场,增加出口;有利于引进适用的技术和设备;有利于对外的生产合作。这一贸易方式的主要缺点是风险较大,手续比较繁杂。
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补偿贸易在苏联、东欧国家对西方国家之间的贸易中较为普遍。70年代末,中国有些企业也开始利用这一贸易方式。
按照偿付标的不同,补偿贸易大体上可分为三类:
2、其它产品补偿。当所交易的设备本身并不生产物质产品,或设备所生产的直接产品非对方所需或在国际市场上不好销时,可由双方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协商,用回购其它产品来代替。
3、劳务补偿。这种做法常见于同来料加工或来件装配相结合的中小型补偿贸易中。具体做法是:双方根据协议,往往由对方代为购进所需的技术、设备,货款由对方垫付。我方按对方要求加工生产后,从应收的工缴费中分期扣还所欠款项。
上述三种做法还可结合使用,即进行综合补偿。有时,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还可以部分用直接产品或其它产品或劳务补偿,部分用现汇支付等等。
1、产品返销一称回购贸易或简称返销
2、商品换购,统称互购首次进口的一方用于支付进口货款的商品,不是由进口物质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而是双方商定的其他商品,即间接产品。由于这种贸易有时候并不直接与其他生产相联系,故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有人称之为"商业性"补偿贸易。由于这种补偿贸易用间接产品偿还,在中国一般称之为间接补偿贸易。
3、多边补偿或叫转手补偿这种形式的补偿贸易形式比较复杂。由第三国替代首次进口的一方承担或提供补偿产品的义务。
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方式相比,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2)设备供应方必须同时承诺回购设备进口方的产品或劳务,这是构成补偿贸易的必备条件。
应当明确的是,在信贷基础上进行设备的进口并不一定构成补偿贸易,补偿贸易不仅要求设备供应方提供信贷,同时还要承诺回购对方的产品或劳务,以使对方用所得货款还贷款。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此外,进行补偿贸易,双方须签订补偿贸易协议。
最后,应指出的是进行补偿贸易应注意以下问题:首先要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其次要合理计算贷款的成本和安排偿还期;再次,要正确处理补偿产品和正常出口的关系。
补偿贸易对设备技术进口方的作用
以补偿贸易方式引进的设备技术,往往并不十分先进,甚至是二手设备。但如果产品能够运销且市场前景良好,设备价格合理,则对发展中国家增加产品出口,扩大国内就业机会,提高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仍是有利的。补偿贸易对技术出口方的作用
出口方在提供信贷的基础上,扩大设备和技术的出口。出口方出于转移产业的需耍,通过补偿贸易方式将产业转移至发展中国家,既获得了转让设备和技术的价款,又从返销商品的销售中获取利润,可谓是一举两得。
1、一般贸易通常是以货币为支付手段。补偿贸易实质上是用商品为支付的。
2、一般商品通常不用以信贷为条件,补偿贸易往往是离不开信贷,信贷往往是这种贸易的组成部份。
3、一般贸易,一方为买方,另一方为卖方,交易手续简便。补偿贸易双方,既是买方,又是卖方,具有两重身份,有时供货或销售的义务还可让给第三方,交易手续比较复杂。
补偿贸易与易货贸易有以下区别:两者都是买卖双方直接进行交换,一般不发生货币的流通,货币在这些贸易中仅仅是计价的手段。
两者的不同之处是:易货贸易往往是一次性行为,买卖过程同时发生,大致同时结束。补偿贸易往往持续时间过长,有的3至5年,有的长达10年以上,每一笔交易往往包括多次的买卖活动。
补偿贸易怎样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执行补偿贸易合同的经营单位和生产企业,应于合同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备案登记,同时提交下列单证:1、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书和合同备案证明书。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3、对外签订的合同副本。4、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应领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出口成品批件。5、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和经济担保。海关在对上述单证审核后,对符合补偿贸易条件予以备案,并核发《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口货物登记手册》,凭以办理货物的报关手续。
世界分工进一步发展,产业转移向纵深展开是补偿贸易的又一促进因素。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近年来有了长足的进步,良好的投资环境使发达国家将部分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尽管其中大部分产业转移是为了占领国外市场,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产品是返销的或者是用来装配整机的零部件。以产业转移为目的,设备技术出口方主要是从返销产品中牟取利润,而不是主要从出口设备技术中牟利。而设备技术进口方则通过信贷方式,引进较为先进的设备技术,建立生产基地,同时又出口了产品,这构成了可能达成补偿贸易的又一基础。
设备技术的先进性是补偿贸易双方的主要矛盾。为了加强对先进技术和设备的控制,发达国家的有关企业在产业转移中,面对市场的激烈竞争,采取了不同的方式。常见的是直接投资,只是利用东道国的土地、劳动力以及原料、动力资源,而把生产技术和设备的所有权、使用权部控制在自己手中、但由于补偿贸易对设备技术出口方有着双重利润的吸引力,使得进口方也有了争取引进先进设备技术的能力。双方达成交易的关键是:(1)技术设备出口方之间的竞争态势;(2)返销产品(或零部件)的市场前景:(3)设备技术进口方的配套能力:(4)偿付条件。
返销产品抵偿设备技术价款的规定。回购是设备出口方的基本义务。中国在补偿贸易中,通常用直接产品补偿。但在具体交易中,有不同做法:(l)全额补偿。全部设备技术价款由等额的返销产品抵偿。(2)部分补偿。由设备进口方支付部分现汇,其余大部分价款通过返销产品补偿。(3)超额补偿、要求设备出口方承诺回购超过补偿金额的返销商品。(4)以相关劳务补偿。这是一种来料加工相结合的补偿贸易,即引进设备技术后,接受对方的来科来件加工业务,以工缴费抵偿设备技术价款。
偿还期限和结算方式。偿还期限和返销商品的数量和价格直接相关。必须对返销商品的作价原则、定价标准和方法作出规定,并应通过约定返销商品的数量或金额,安排偿还期限。补偿贸易虽然是以产品抵偿设备,但并非直接的易货贸易双方仍要通过货币进行计价支付。设备进口方必须掌握先收后付的原则,选择适当的结算方式。通常采用的方式有:对开信用证、托收、汇付(结合银行保函)等。
补偿贸易补偿贸易项下进出口货物怎样办理报关手续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和设备进口,以及加工成品出口时,有关外贸(工贸)公司和生产公司单位应持凭《登记手册》和填写的货物报关单1式3份,向进出口地海关申报,并交验货物的运单、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证。补偿贸易项下进口的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全部偿还上,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对外经贸管理部门许可和海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出售、转让、变卖或提取移作他用。如因故需变卖处理的,要报经贸主管部门许可,报海关批准,并按章补纳关税;如属许可证管理商品,还应交验进口许可证。
补偿贸易产品能否转让第三方可以,中外双方在补偿贸易合同中规定将产品转售给双方指定的第三方,且第三方须同时在合同上签字确认,但不能由中方自行销售给第三方或代外商外商销售。如补偿产品属国家统一经营、有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项目,事先应报经贸部审批。
补偿贸易合同执行完毕是否可继续出口产品可以。但对继续出口的产品以及出口收购进的设备和其他物资,应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手续,不能作为补偿贸易。
租赁进口设备能否搞补偿贸易租赁进口设备搞补偿贸易有以下两种情况:1.租赁公司自行租赁、租借设备进口后,转租或转借给从事补偿贸易加工企业的,应照章纳税。2.租赁公司受外商委托租赁设备进口从事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的,符合补偿贸易条件的,海关将给予相应的优惠。
进料加工项下的成品不能作为补偿产品出口如用进料加工项下的加工成品作为补偿外商所提供的技术设备价款或信贷本息,实际上等于以现汇购买了有关进口技术设备,不符合补偿贸易的有关规定。
采用补偿贸易方式,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同时“以进带出”。利用设备供方的销售能力,进入国外市场,是利用外资的一种有效途径。当前国际经济合作发展迅速,产业转移的范围已突破了劳动密集型产业,而延伸至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产业。中国企业如能抓住这一契机,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使得补偿贸易方式在利益分配、市场控制和自主经营上独特的优势为我所用。
补偿贸易合同格式:
中外补偿贸易合同 合同号码: 本合同于一九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市签订. 甲方为:中国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地址: 电话: 电传: 乙方为:__________国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地址: 电话: 电传: 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通过友好洽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贸易内容(一) 乙方向甲方提供用于生产×××型机械××台,以及各种其他辅助机械设备,并同时提供各类机械设备所必需的附配件及备用件,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各种必需的测试仪器.具体的各类机械设备,测试仪器,附配件,备用件之型号,名称,规格,数量,价格,包装情况,交货期限等,由双方另行签订设备进口合同,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二) 甲方用乙方提供的机械设备所生产的部分产品以及其他商品,经双方协商后,也可用××工厂生产的××商品来偿付全部机械设备的价款.具体的偿付商品之品种,数量价格,交货期限等,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偿商品供货合同,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设备进口合同与补偿商品供货合同可合并为补偿贸易购销合同,见附件. 第二条 支付条件与方式由甲乙双方对开信用证.即由甲方分期开出以乙方为受益人的远期信用证,分期,分批支付全部机械设备的价款;乙方开出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即期信用证,支付补偿商品的货款.甲方用乙方支付补偿商品的货款,来支付全部机械设备的价款.当乙方支付的货款不能相抵甲方所开的远期信用证之金额时,其差额部分由乙方用预付货款方式,在甲方所开的远期信用证到期前汇付甲方,以便甲方能按时议付所开的远期信用证.甲方所开的远期信用证的按期付款,是寄托在乙方按规定开出即期信用证及按规定预付货款的基础上.乙方保证按规定开出信用证及预付货款. 第三条 交货期限甲方用×年另×个月,分月用商品偿付全部机械设备的价款.偿还日期自乙方第一批机械设备到货后约×个月后开始,原则上每月偿还的金额是全部机械设备价款的××分之×.甲方可以提前偿还,但需在×个月前通知乙方.在甲方用补偿商品偿还机械设备价款的期间,乙方应按本协议项下的有关补偿商品合同的规定,开出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足额,即期,不可撤销,可分割可转让的信用证. 第四条 计价货币和作价标准双方商品均以×币计价.乙方提供的全部机械设备及所有仪器,附配件用×币作价,甲方提供的补偿商品则按签订合同时甲方出口货物的人民币计价,以当时的人民币对×币的汇率折算为×币. 第五条 利息计算甲方所开的远期信用证及乙方所预付货款的利息应由甲方负担.双方议定年利息率为为百分之×. 第六条 技术服务货物到达甲方口岸后,由甲方自行安装.但在主要设备安装过程中,甲方认为需要时,乙方必须派出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在此过程中由于技术上的问题,所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负责.经双方协商,为完成此项工作,由乙方派出××数量的技术人员.在中国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 附加设备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现本合同项下的机械设备在配套生产时,继续需要增添新的机械设备或测试仪器时,可由双方另行协商,予以增订.增订的项目仍应列入本合同范围之内. 第八条 保 险设备进口后由乙方投保.设备所有权在付清货款发生移转后,如发生意外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赔付,再按比例退回甲方已支付的设备货款. 第九条 违约责任乙方不按合同规定购买补偿商品或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提供商品时,均应按合同条款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向对方支付该项货款总值的__%的罚款. 第十条 履约保证为保证合同条款的有效履行,双方分别向对方提供由各自一方银行出具的保函,予以担保.甲方的担保银行为中国银行××行,乙方的担保银行为×国×××银行. 第十一条 合同条款的变更本合同内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合同有关条款,应及时向对方通报有关情况,在取得合法机关的有效证明之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有关合同义务,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仲 裁凡有关本协议或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应提请×国×××仲裁委员会按×××仲裁程序在×××进行仲裁.仲裁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是最终的,甲乙双方均受其约束,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或其它机关申请变更.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十四条 文字,生效本合同用中,×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期满后,双方如愿继续合作,经向
补偿贸易补偿贸易特点补偿贸易的特点是补偿贸易是以产品作为支付手段,即以进口设备生产的产品或其他经协商同意的产品偿还进口与出口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进口设备必须在出口产品中得到补偿;补偿贸易的整个外贸活动过程始终与生产活动结合在一起,并通过产品出口来实现交换的目的;补偿贸易双方除以实物交换外,还经常发生信贷关系,出现债务债权现象。
海关核销(1)申请核销。补偿贸易合同执行完毕后,有关外贸和生产单位,应于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补偿产品出口之日起1个月内,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结案手续。申请核销时应递交下列单证:①“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合同核销申请结案表②《登记手册》;③进出口货物报关单;④结汇水单等证明偿还设备价款的凭证(2)经海关核查,补偿贸易合同项下进口设备确已偿还完毕,且超过海关监管年限的,企业可向海关申领《解除海关监管证明》和《核销申请结案表》,海关核发上述证明后,海关监管即宣布结束。
报关手续(1)申报。补偿贸易合同项下进出口货物,由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如申报,并交验以下单证: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淡绿色);《登记手册》;有关商业、运输单据:发票、装箱单、提单、运单等;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2)对合同项下涉及国家应税管理的货物,进口时,海关按保税制度进行监管,凭合同及《登记手册》免税验放,出口时,按一般贸易规定办理。
(3)按国家有关规定,除经批准在过渡宽限期内的补偿贸易项目外,自1996年4月1日起取消补偿贸易基础上进口加工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规定,上述贸易项目进口加工设备免征关各和进口环节税的规定,上述贸易项目进口的设备按一般贸易规定办理手续。其进口设备一律照章征税。
(4)1996年4月1日前(不含当日),外经贸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依法批准的补偿贸易项目,且在1996年5月15日(含当日)前进口的,仍可按原优惠政策办理。对设备进口额在3000万美元(不包括1995年12月28日以后追加的投资)以上的,可通过对外贸易经经济合作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宽限期可延长到1997年12月31日。有关补偿贸易合同在补偿完毕后,对继续出口的产品以及用其出口收汇购进的设备等,海关按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
(6)租赁公司受外商委托租赁设备进口从事补偿贸易并符合补偿贸易规定的,可享受补偿贸易优惠;如租赁公司自选租赁、租借设备进口,转租或转借给从事补偿贸易加工企业的则应照章纳税。
(7)补偿贸易出口的补偿产品,原则上应返销给提供技术设务的外商,但如有特殊情况,可将有补偿产品返销给双方指定的第三方代销人,进行三角补偿。实行三角补偿的合同,应由我的第三方代销人,进行三角补偿。实行三角补偿的合同,应由我方经营单位、提供技术设备的外商,以脑袋销补偿产品的第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享受补偿贸易的优惠
(8)补偿贸易引进技术设备,如属进口许可证或特定产品目录管理的商品,应向外线贸主管部门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或报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公室审批。海关凭上述进口许可证或机电产品进口证明予以办理有关手续。
(9)补偿贸易项下进口技术设备,自进口之日起到补偿产品出口全部偿还设备价款为止,属海关监督货物。未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和报经主管海关核准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或提取移作他用。如因故确需变卖处理的,在征得上述有关部门批准许可后,应按一般贸易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合同登记备案补偿贸易合同经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即可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办理申请登记备案时,应递交下列单证:(1)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或合同备案证明书;(2)偿贸易合同协议副本(包括意向书、设备进口合同、返销或回购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4)“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手册;(5)涉及进口许可证和机电产品管理的,应附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证明、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等;(6)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经海关审核无误后,海关准予登记备案,并签发《登记手册》和与其相配套的海关管理帐册。
补偿贸易补偿贸易合同争议仲裁案提要申请人与第一、第三被申请人签订了补偿贸易合同及其修改协议书,又与第二、三被申请人签订了延期修改书。各方在履约中发生争议,申请人遂提起仲裁。仲裁庭经庭审查明,第二被申请人已取代第一被申请人在合同中承担了相应的权利义务,欠付申请人的部分补偿贸易款属实,第三被申请人作为担保人曾承诺到期代偿未还清的本息。仲裁庭认为,第二被申请人欠付部分补偿贸易款不还已构成了违约,第三被申请人的担保行为有效应承担相应责任。仲裁庭裁决,第二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补偿贸易款,其不足部分由第三被申请人代为清偿。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公司(下称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市造纸厂(下称第一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第三被申请人),于1986年9月24日签订的《补偿贸易合同》的仲裁条款和1987年4月1日对上述《补偿贸易合同》的修改协议书和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工贸合营××造纸厂(下称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1992年12月1日签订的《补偿贸易合同延期修改书》以及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依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本,下称仲裁规则)的规定,于1996年11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与第一、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关于上述合同的争议仲裁案。第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将其列为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而且在书面答辩中承认和接受上述1986年9月24日签订的《补偿贸易合同》及其后的一系列修改协议书。
依照仲裁规则,由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因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20天内共同指定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为被申请人指定仲裁员、因双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指定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三人于1997年3月20日组成仲裁庭受理本案。
仲裁庭于1997年5月12日在深圳开庭审理本案,除第一被申请人外,其它各方均依时出庭。仲裁庭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就本案事实作了调查。仲裁庭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对本案作了调解。在仲裁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一致要求仲裁庭依《和解协议》作出中间裁决书。
为使双方当事人切实履行上述《和解协议》,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第五十七条规,于1997年8月4日作出了《中间裁决书》(〔97〕深国仲字第×××号)。由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但据查,中间裁决书制作发出至今,虽经第二、三被申请人多方努力,但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由于执行中间裁决,仲裁庭要求将该案作出裁决的期限延长。本会秘书长认为,仲裁庭要求延期裁决的理由是正当的,本案作出裁决的期限可延长至1998年3月20日。但因当事人在临近结案之日又提供了一些新证据,仲裁庭为了向当事人提供合理的评述时间要求再次延长期限。本会秘书长认为,仲裁庭要求延期裁决的理由是正当的,本案作出裁决的期限延长至1998年4月6日。据此,仲裁庭于1998年3月31日,作出本终局裁决书。
本案案情、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仲裁庭的意见及裁决如下。
补偿贸易一、案情1986年9月24日,申请人、第一、三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补偿贸易合同,1986年11月22日、1987年4月1日、1991年12月19日又先后三次修改了合同。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为第一被申请人向国外厂家提供贷款170万美元,引进一台意大利产13吨,定量13-18克全新真空圆网成型单毛布扬克式纸机及配套设备。第一被申请人将主要以其产品偿还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如有可能,亦可用外汇还。补偿期延至1992年12月31日,固定利率为年息9%,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提供担保。1992年12月1日,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与第三被申请人三方签订了一份补偿贸易合同延期修改书,约定:补偿还贷期限延至1994年12月底,每年偿还约72万美元……;若因客观原因在1994年10月份预计按上述偿还计划在94年底前仍不能还清,则第三被申请人在11月份贷款给第二被申请人相应数量的人民币折成美金汇还申请人,以保证在12月31日前清还所有本息。如1994年底未能还清,则除按本文第三项利率计算外,第三被申请人要履行补偿还款担保人的义务,负责代第二被申请人偿还未清还本息;从1993年1月1日起年利率按9%计算,但若1993年不能保证36车熊猫(牌卫生)纸的偿还,则延期偿还部分拖到1994年的利率按11%计算。若1994年底前不能还清的余数,则之后的利率按15%计算。当事人签订的上述几份协议均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1994年12月30日,申请人又与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三被申请人签署一份"备忘?quot;,在该"备忘?quot;中第一被申请人确认仍欠申请人本息144.6万美元未偿还。三方并达成如下共识:1、第一被申请人收华丽公司的租赁费24万美元应作为偿还申请人欠款的一部分;2、第一被申请人、××纸业总公司及下属各公司的利润及收回的旧帐都应用来还款。为表示诚意,第一被申请人同意在1995年1月份补偿申请人一车中档纸(770箱)。
当事人在履行上述补偿贸易合同及一系列修改协议中发生争议,因协商不成,申请人遂依据补偿贸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深圳分会提请仲裁。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曾于1995年1-9月多次与两被申请人洽商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委托律师向被申请人出具律师函;1996年与被申请人分别在××市及另一市会面,商讨还款方案和措施,但未能成功。因此,提起以下仲裁请求:(一)裁令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补偿贸易款本息1.832.305.87美元(截止到1996年9月30日)。(二)裁令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第二被申请人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裁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律师费损失150,000元人民币。(四)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由于上述原因,其引进设备价值已不足153万美元,并给该厂造成重大损失,对此,申请人作为补偿贸易提供设备的一方应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补偿贸易合同》及修改协议书之有关条款。第二被申请人还称于1991年3月13日根据合同之规定,在设备品质保证期内向申请人提出要求索赔的具体意见,但至今未有索赔结果。
第三被申请人辩称:首先承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及第三被昵肴擞?986年9月20日、11月22日及1987年4月1日,分别签定了《补偿贸易合同》及附件三份和修改协议书二份。这五份基本文件经补偿贸易设备引进方政府审批机关批准生效。1992年12月1日,上述三方一致同意将补偿期限延至1994年并达成《补偿贸易合同延期修改书》。但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各方当事人争议要点如下:
(一)关于本案补偿贸易合同及其一系列修改协议的效力。申请人认为,本案所涉补偿贸易合同历经五次修订,但无一例外均报经××市经贸委、计委批准,报当地外管局备案。特别是最后一次修改协议,还报经了××省经贸委、国家经贸部审批。故均应为有效协议。
第三被申请人称:三方1992年12月签署的《延期修改书》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另外,按照国务院《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的规定和学理上的通常解释,上述补偿方式不能包括以现汇方式或其它变通方式。《延期修改书》第六条中第三被申请人承诺"保证××厂的偿还能力"的约定,其本意也只能是敦促和支持设备引进方的第二被申请人如期如约履行直接补偿义务。其本身不可能包含以现汇等方式作担保代为履行,否则必与有关法律相抵触,而归于无效约定或无效行为。
第三被申请人还辩称:在上述补偿贸易合同及其修改协议中,申请人是补偿贸易合同设备引进方,第二被申请人作为生产厂家无外贸经营权,是设备引进方和新产品的生产和补偿方,第三被申请人系进口设备的进口代理商和补偿产品出口的代理商,不参与履行补偿贸易合同的产品生产和管理活动。依照中国政府关于补偿贸易的有关法律规定,第三被申请人不承担设备引进方用产品进行直接补偿的法律风险,也不应以现汇和参与用现汇进行补偿的任何活动。《补偿贸易合同》第六条约定:为了保证第二被申请人的偿还能力,第三被申请人愿意为担保人。《补偿贸易合同延期修改书》第二条约定:若1994年底未能偿还,第三被申请人承担补偿还款的担保义务,负责代其偿还本息。这种约定根本违背了有关法律关于补偿贸易补偿方式的规定以及该种贸易方式的本质属性,故约定无效。第三被申请人自始不受该约定约束,不承担以现汇及其变通办法偿还申请人出口设备的贷款的任何责任。
(二)关于第三被申请人担保行为的效力问题及担保性质申请人认为,保证合同是有效的。理由是合同选择适用的是中国法律。根据民法通则、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无效民事行为、无效合同的规定并无禁止国内企业对现汇补偿担保的条款,有关单行法律也无此规定。另外,上述选择适用的法律,只能就字面的表述进行理解,充其量只能扩大到司法解释,而不能任意扩大到包括政府部门规章的范畴。《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只系人民银行颁布的部门规章,从法理上讲也不能算作法律的范畴,而只算政策范畴。或许从该担保办法本身看,未办理外汇担保登记便不发生法律效力,但由于它算不上准据法,则不能以此来认定现汇补偿保证的效力。
第三被申请人则认为,第三被申请人并未直接对申请人允诺由原定补偿方式改为现汇补偿方式。根据1991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提供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境外公司的外汇担保要征得相应的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三方1992年12月份签署的《延期修改书》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其中的第三被申请人"关于补偿还款的担保义务"一款没有按照《办法》进行报批,根本不具备要式法律行为成立要件,不产生当事人预定的履行效力,这种自行延长补偿贸易期限和设定现汇对外担保,系对原补偿贸易所做的重大变更,即使根据《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这种变更非经批准亦不生效。
第三被申请人还提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保证规定第十一条的精神,申请人作为债权人并未在收到第三被申请人的书面请求的一个月内行使相关请求权,则第三被申请人据此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同时,依据中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亦可免除保证责任。申请人对此辩称,第三被申请人的上述说法未见其证据支持,也不符合保证规定第十一条的内容(一个月内行使诉讼请求权而非仲裁请求权)。
第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辩解在提供新证据后再次辩称:第三被申请人在1994年12月19日向申请人发出“关于补偿贸易事项的紧急联系函”(×贸经〔94〕263号),可以适用保证规定第十一条关于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条款。第十一条由于系最高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故其在体现保护担保人公平权益,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上只能要求当事人“为诉讼上的请求”。究其所表达的法律内涵,是要求保证人在向债权人书面明确提出以正式的法律程序行使其请求权后,债权人在一个月内不作为的,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据此,第三被申请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三)关于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第二、三被申请人均提到申请人提供的设备质量有问题。第三被申请人称造成该补偿贸易合同履行困境(难)的客观原因是申请人引进设备本身质量达不到技术要求,又未及时调试,且在履行中未完全按合同收购产品。对此,申请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三被申请人设立担保时,针对的是补偿合同,但设备质量有问题,收购产品也有问题,这些都是第三被申请人无法预料的,情况有重大变化已没有必要履行担保,若要求第三被申请人承担担保责任,即便是一般保证责任也是显失公平,有悖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申请人则认为,第二、三被申请人多次行函表示设备的技术、质量问题是他们自己的事,之所以未能补偿完毕完全是被申请人自身的问题。申请人在整个补偿贸易履行过程中无任何过错。
补偿贸易二、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甲方)、第二被申请人(乙方)、第三被申请人(丙方)在仲裁庭主持下,经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内容如下:三方本着真诚、友好的态度,达成如下庭外和解协议,并请求深圳分会对此作出中间裁决。
(一)甲、乙、丙三方确认补偿贸易合同未履约部分为148万美元,在乙、丙方向甲方支付该款项后,三方即终结因该合同所引起的纠纷。乙、丙方承担的具体数额见本协议第三条。
(二)甲方同意乙方以三方补偿贸易延期修改书项下的意大利产夹网成形单毛布扬克式低克重面巾纸设备转让款,充抵欠款。甲方不承担任何与设备转让有关的费用和责任。
(三)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三个月内支付上述款项合计148万美元,到期后乙方如不能如数偿付上述款项,则在其支付款项不少于120万美元的前提下,由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第四个月内代其支付所欠余款。若乙方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应尽早告知甲、丙方。还款汇入甲方指定帐户:01288492060990,开户行:中国银行香港分行港湾道支行。
(四)甲方在乙、丙方均按时间、数额履行还款义务后,应向深圳分会撤回仲裁申请。若乙方三个月内还款不足120万美元或本和解协议在1997年7月12日前三方仍未签署,则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向深圳分会提请恢复仲裁程序;乙、丙方不得异议。
(五)本案仲裁费及办案费三方均摊。律师费三方自付。
(六)若乙、丙方不能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则三方在协议中所作任何承诺均不能成为终结裁决的证据。
(七)本协议自三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和第三被申请人已分别于1997年6月19日、1997年7月3日、1997年6月23日,在上述《和解协议》签字盖章。
补偿贸易三、中间裁决内容及履行情况为使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上述《和解协议》得到全面切实执行,仲裁庭应当事人的要求,根据该《和解协议》中的主要内容和仲裁规则,于1997年8月4日作出中间裁决,内容如下:(一)补偿贸易合同未履约部分为148万美元。
(二)第二被申请人有权以补偿贸易合同项下的设备转让款抵充对申请人的欠款148万美元。申请人不承担任何与该设备转让有关的费用和责任。
(三)第二被申请人在上述《和解协议》生效即1997年7月3日后三个月内支付上述款项。若到期第二被申请人不能如数偿付上述款项,则在其支付款项不少于120万美元的前提下,由第三被申请人在本协议生效后第四个月内代其支付所欠余款。
(四)本案仲裁费和办案费由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和第三被申请人均摊,律师费各自负担。如本中间裁决得不到履行,上述仲裁费和办案费由谁负担,在最终裁决中确定。
(五)仲裁庭将根据本中间裁决履行情况,三方签署的上述《和解协议》和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作最终裁决。《中间裁决书》发给双方当事人后,虽经各方努力,但因设备没有转让出去而没有得到履行。鉴于此,仲裁庭决定恢复仲裁程序,并按双方当事人在《和解协议》第(六)项中的约定,依据仲裁庭查明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作出终局裁决。
四、仲裁庭的意见(一)本案系补偿贸易合同纠纷,本案《补偿贸易合同》第10条约定,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此,解决本案的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本案《补偿贸易合同》和1986年11月12日的《修改〈补偿贸易合同〉协议书》及1987年4月1日的《补偿贸易合同修改协议书》以及申请人、第二、三被申请人1992年12月1日签订的《补偿贸易合同延期修改书》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应属有效协议,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三)第二被申请人是否承担第一被申请人的债权债务。从各方当事人签订的补偿贸易合同及其一系列修改协议看,第二被申请人已经取代了第一被申请人在补偿贸易合同中的地位。第二被申请人在致本分会的函中也说明“第一被申请人在第二被申请人成立后就已注销,早已失去法人资格,其权利和义务自然全部由第二被申请人继承”。由此可见,第二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承担第一被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并以实际行动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承担了该权利义务,对此,申请人也以实际行动予以认可。因此,仲裁庭对这一事实予以确认。
至于第三被申请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在《补偿贸易合同》第六条中约定,第三被申请人愿意作为担保人,而且在第五条第2款(5)项约定,被申请人同意在确有必要时,适当扩大小卷卫生纸的补偿数量,以配合工厂及早偿还完毕。由此说明,第三被申请人已承诺以非进口设备所生产的小卷卫生纸担保偿还,直至补偿完毕。后因未能完成补偿,上述合同的订约方又于1992年12月1日签订《补偿贸易合同延期修改书》,在此延期修改书已具体订明,如果第二被申请人在1994年底未能清还,由第三被申请人履行补偿还款担保人的义务,负责代偿还未清还的本息。由此可见,第三被申请人已明确承诺,如第二被申请人未能履行义务,由其代为履行一般担保的义务。因此,申请人要求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的付款义务承担一般担保责任的主张应予支持。第三被申请人称因第二被申请人用造纸设备组建合资企业,属于越权或侵权,因此保证责任免除。该主张不能成立,因上述事件不属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
(五)第三被申请人可否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保证人如果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书面要求债权人向被保证人为诉讼上的请求,而债权人在收到保证人的书面请求后一个月内未行使诉讼请求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据此,保证人免除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之一为保证人书面要求债权人向被保证人为诉讼上的请求是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
仲裁庭注意到,本案三方1992年12月1日签订的《延期修改书》约定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日为1994年12月31日。而保证人函致债权人要求其对债务人提起仲裁的日期却为1994年12月19日。即第三被申请人书面提出要求的时间并非在主合同履约届满日(1994年12月31日)之后,故不具备免除保证责任的条件。此外,第三被申请人在1994年12月31日之后没有再次书面要求债权人行使仲裁请求权,而是多次与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协商解决补偿贸易还款事宜。据此,第三被申请人主张因其主动行为及法律规定而归于免除保证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六)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的本息数额据申请人、第二、三被申请人三方于1992年12月1日签订的《补偿贸易合同延期修改书》中确认的事实,各方欠付的情况如下:到1992年底止,第一被申请人已补偿卫生纸60吨,合计73.661.52美元,现汇1.013.934.43美元,共计1.087.595.95美元,仍有本息共1.230.880.92美元未偿付。同时还约定,补偿还贷期限,延至1994年12月底,每年偿还约72万美元。从1993年1月1日起年利率按9%计算,但若1993年不能保证36车"熊?quot;卫生纸的偿还,则延期偿还部分拖到1994年的利率按11%计算。若1994年底前不能还清的余数,则之后的利率按15%计算。申请人、第一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于1987年4月1日签订的《补偿贸易合同修改协议书》第2条约定,原合同第二条(3)项增加"每批还款首先清还利息,余额再作为还本金款项。
1993年12月13日,第二被申请人又向申请人供“熊猫”|卫生纸770箱,折合14,756.36美元,冲减1993年欠付的利息。经审核,自1993年1月至1996年9月底(据申请人主张的期限),第一、二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的本金和利息共计1.832.305.87美元。上述款项应由第二被申请人偿还,若第二被申请人的财产不足偿还,由保证人第三被申请人负责偿还。
(八)截止1996年9月30日,第二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补偿贸易款本息1.832.305.87美元,逾期不予支付,第三被申请人也没有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前述两方对形成本案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本仲裁费由第二、三被申请人各半承担。另外,根据仲裁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仲裁庭有权裁定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因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申请人主张此笔数目即律师费为15万元人民币。没有超出胜诉金额10%的限额,并有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上述律师费,亦由第二、三被申请人各半承担。
五、裁决基于前述案情和仲裁庭的意见,仲裁庭作出裁决如下:(一)第二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补偿贸易款本息1.832.305.87美元。若第二被申请人的财产不足偿还,其余部分由第三被申请人代为清偿。(二)第二、三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各自向申请人支付因其办理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15万元人民币的一半,即75.000元人民币。(三)本案仲裁费和办案费,由第二、三被申请人各半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1)http://www.hlj.gov.cn/tzpd/tzzn/bszn/200708/t20070814_74485.htm(2)http://info.jctrans.com/gongju/cx2/2006817289790.shtml(3)http://www.qingdaonews.com/epaper/cjrb/html/2007-03/06/content_702248.htm(4)http://info.china.alibaba.com/news/detail/v5003008-d5880944.html(5)http://www.import.net.cn/tradeinfo/2/a11bdbb2.html(6)http://www.nbeport.gov.cn/cm/Publish/2008/4/IF7cb12f500f5011dd83960000066404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