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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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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民国文化资产保存法规定,古迹分为古迹分为三种,分别为国家古迹(一级古迹)、直辖市古迹(二级古迹)及县市级古迹(三级古迹),其中1997年之前指定者,以一级、二级、三级区分,之後指定者则以主管机关划分。(台湾古迹列表)
古迹分级的意义,取决於其所代表的历史影响力,并且可以随时代意义而调整其级别。由於保存文化资产的风气愈来愈盛,所以许多市定古迹根据文化上的意义,已经有历史不到50年的古迹出现,古迹已经不再等於百年老屋了。
古迹分类由各级政府审查、指定、公告,之後再报内政部备查。
至2003年底中华民国的古迹共有556处,分别为:
一级古迹 25 37
国定古迹 12
二级古迹 50 110
直辖市定古迹 60
三级古迹 222 409
县、市定古迹 187
总计 556
香港古迹
在香港,古迹则由古物古迹办事处负责认定、管理,目前已经认定了79件法定古迹,同时也规画了3条文物径,分别是中西区文物径、屏山文物径及龙跃头文物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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