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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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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国务院财经委员会派一批专家调研四川省产业结构问题,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所所长刘明夫明确提出了“中心城市”的概念。1982年中共中央第51号文发出了“改革地区体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通知,首先在江苏试点1983年在全国试行。随後中央又发出《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积极试行地、市合并”,并把此作为1983年地方政府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至此市管县体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1983年在广泛“地、市合并”以前,与“地级市”行政地位相当的多被称为“地区”,其时“地级市”均为省会城市和重要工业城市。此时的“地级市”辖域为市辖区为主,省会城市管辖1—2个县。非农业人口在整个人口中所占比例为少数,此时期的“地级市”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城市。
1983年以後,属于第一级行政区的省、自治区和及其管辖的地级行政区中,地区为主要形式,其时仅有较大的市(省会为主)管辖县级行政区。由于快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开始出现“地市合并”、“撤地建市”和“地改市”。地级市称为地级行政区的主要类型。
“地市合并”、“撤地建市”和“地改市”,指撤销地区、撤销原“地区行署”驻地的县级城市,组建後的城市辖域也多为原地区辖域或在所属省区极小范围调整辖域。多以由被撤销的县、县级市重新组合,成立市辖区,其它所辖各县级行政区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