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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必有姓与名,姓与名既是人的一种
符号
的代表,同时又是人的信息传递的主要载体。因此,从古至今,人们对自己姓与名十分珍重,我国的姓与名,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才发展到了今天人们所惯用的“姓名”。但在我国古代,并不是一开始就使用姓名的,而是先有姓与
氏
,后有名、
字
、
别号
,古人的一生有很多名字,各有用途,意义不同。
“姓”字,为左右结构,左从“女”右为“生”,从“女”而生,在
母系社会
里,子女只知其母,而不知其父,母姓为后代惟一能确定的尊亲,正如《白虎通·三纲六纪》所云:“古元时,未有三刚六纪,人民但知有母,不知有父”。“姓”是一个集合名词,是家族的标识,或表示与某个大家族的某一血缘关系更为亲近的部分。
氏只是在
汉朝
以前才独立存在,它是“姓”的分支,“姓”是氏族的族号,
氏族
的成员都是以这个族号作为自己的姓。
“名”是指个人的符号,带有个人的烙印。在我国传统习俗中,“名”是在婴儿出生百日之后由父亲取定的,据《礼记·内则》记载,到了这一天,由母亲和保姆抱着婴儿来到厅堂见他的父亲,父亲郑重地握住孩子的手,给他取名。名取定以后,母亲和保姆把孩子抱回内室,然后把孩子的名字通告亲戚,父亲则立即把这个消息告诉朋友,并报告地方长官,入籍登记。因此命名仪式非常隆重,是孩子一生中的第一件大事,这种习俗现在虽然没有了,但给孩子过“百岁”的风俗依然长盛不衰。
【
取名的讲究
】
从
历史
的习俗沿革来看,名有
乳名
、
本名
、
学名
、曾用名、
笔名
、艺名等之分。
乳名,也叫奶名、小名、小字,是一个人在孩童时期的名字。如小二、小三、宝贝、宝宝……,长大以后一般不用,除非长辈对晚辈偶尔呼之。
笔名,常常是文人墨客依据自己的喜好在其作品上署的别名。
艺名,即艺人演出时用的别名,如白玉霜,原名李慧敏,双名李桂珍,是评剧表演艺术家,其艺术风格,被称为“白派”。从以上“名”的各色特异的表现形式来看,既体现了不同年龄阶段的不同称谓,又象征着一个人的职业、地位和身份……
“字”的产生,是出于避讳,也就是尊崇长辈的
伦理
需要。古代人在祭祀神灵和先祖的时候,为了表示恭敬,不敢直接称呼先祖的名,这样就产生了字。因此,“字”实际上是表示尊敬的人名。
古人取名字,名与字之间是有一定意义上的联系的,互相映衬,互相补充。
例如:
屈原
,字平,原为名,平为字,平与原二字相连。
孔融
,字文举,融为名,意为融会贯通,文举为字,文章一举成名,文星高照。
白居易
,字乐天,乐天与居易,相辅相成。
号,有很多古人除了有姓有名有字外,还有号,号是我国姓名文化中一个很有趣味的现象,广义的号有多种,有别号、
绰号
、
谥号
之分,号是自取的,也有别人赠予的。狭义的“号”是一个人的别字,又为别号。别号在文人中比较流行,名与字一般有一定的联系,而号与名无任何限制,别号始于唐,盛于宋,而亡于清。
字与号在清末以后,随着中国文化的变迁,很少再有人沿用,而逐渐被笔名、艺名、绰号等取代。
【
起名新规定
】
公安部07年6月出台了《姓名登记条例(初稿)》,已由公安部研究起草完成,并下发各地公安机关组织研修。公安部相关业务部门人士称,“条例”还在研究过程中,现在只是个初稿。
★
子女起名立新规父母双姓可同用
《姓名登记条例(初稿)》中首次对公民起名作出硬性规定: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子女采用父母双方姓氏时,可按照双姓起名,但不算作复姓,按照目前我国现有1601个姓氏计算,这种做法将新增128万个双姓,从而缓解大姓人口姓名重复的问题。
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允许子女随父姓或母姓,提倡采用父母双方姓氏,既可以表明子女与父母双方的
家族
和
血缘
关系,同时对于解决大姓人口的姓名重复问题,也具有积极意义。
★
取名用字有限制
对于公民取名用字,应当在一定前提下予以必要的限制。《条例》规定: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的;2、违背民族良俗的;3、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的。
考虑到我国姓名所用字数中
单姓
的通常为二至三个汉字、复姓或者采用父母双方姓氏的多为三至四个汉字,《条例》规定: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书写、译写汉字的以外,姓名用字应当在两个汉字以上、六个汉字以下。 比如:丈夫姓郑,老婆姓付,他们就可以给孩子取名“郑付贝克汉姆”。
《条例》规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1.已简化的繁体字;2.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3.自造字;4.外国文字;5.汉语拼音字母;6.阿拉伯数字;7.符号;8.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
变更:改名一生只有一次
《条例》规定子女采用父母双方姓氏时,可以按照双姓起名,不算作复姓,一旦实施,很多父母可能就会打算将子女的名字进行更改,而《姓名登记条例(初稿)》中同时还规定,为了防止滥用姓名权,频繁变更名字现象的发生,条例实施后,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以一次为限。《条例》还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姓名登记或者姓名变更登记的,由户口登记机关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骗取姓名登记或者姓名变更登记的,处800元以下罚款。
【
一些评论
】
专家:
专门对姓名实施规范管理,开始走上
立法
程序。用父母双姓起名,似乎是西方一些国家起名的习惯,我们是不是在学习
西方
?一些民俗学家和社会学家表示,用父母双姓起名,并不是学习西方,而是由于中国社会的发展逐渐形成的。同时,这也是解决中国姓名重复的有效途径。并由于母姓的加入,打破了传统的父系姓氏传承姓名体系,体现
男女平等
,是一个社会进步。
有专家分析称:通过统计数据显示,中国人口重名现象严重,如果可采用父母双姓起名,可增加128万个双姓,缓解重名问题。《条例》的出台,或许也正是基于此种现象而孕育。用父母双姓取名,很可能改变以前中国人两个字到三个字取名的基本体系,四个字的姓名将会逐渐增多。另外,由于母姓的加入,似乎打破了以往以父系姓氏传承的传统习惯。
群众
商烨(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在未见其人,先闻其名的情况下,人们一般会凭着姓名想象“这是个什么样的人”。如果能有一个很符合自己个性的名字,不但能让人记忆犹新,而且不会导致“见面不如闻名”的尴尬局面。姓名是人内在的集中体现,好的姓名能让人产生新的自信。然而,
个性
的名字并不一定要随父母的姓氏。我来自父母离异的家庭,我的名字来自父母对爱情结晶的寄托,然而我对这些感受已经荡然无存,淡化了来自父母给予的亲情。我有了更换姓氏,寻找更贴合自身姓名的想法,《姓名登记条例》对应了我的需求,而一条硬性的“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的规定,让我感到是对公民权利的部分剥夺。我们国家的发展应该更包容,更多元化,而不是更狭隘,更加忽视公民该有的基本人权。我希望自己的名字能够“国际化”,洋气的中文名字可以直译成韩文、日文、英文,而不是走姓名共性路线,在父姓、母姓的范围内,寻找一些简单而且容易重复的名字,即使翻开字典找出生僻的字也会给孩子的将来造成很多的麻烦。我想在《姓名登记条例》初稿时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希望条例规定能够更加人性化。
谊先生(一位自造姓名的苏州市民):我认为不随父姓、母姓能解决一些家庭矛盾。随着社会
文明
的不断发展,以前随父姓的传统习惯已经开始动摇,“半边天”在家庭中的地位日渐显现,家族中跟随母性的呼声成为不容忽视的现象。因此,也会因为孩子的姓氏双方家庭闹得不可开交。而为了缓解家庭矛盾,选择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姓氏或者自己造一个寓意深刻又通俗易懂的名字,成为一个解决家庭纠纷的方法。尽管百家姓中没有“谊”姓,但我会考虑将这个姓氏发扬光大。其实现在很多姓氏都是以前演变过来的。
许小姐(一位曾更名的苏州市民):任何事都要有规矩,人刚出生名字不能自己定,只能随父母的意愿。如果长大了都自己去更改姓名,不利于个人信息的延续。人生活在社会中,必须遵守社会秩序。虽然姓名只是一个标签,但承载了很多的社会功能,只有遵守了这个社会秩序,你才能顺利履行赋予你的权利和义务。我曾经就是因为名字的生僻,导致个人信息输入者产生误解,而更换姓名的过程十分烦琐,名字发生误解后还产生了一系列的麻烦。因此,更改姓氏,起个有个性的名字必须有度。
律师
董律师(苏州市干将律师事务所):虽说姓名只不过是一个符号,和人的
命运
没有任何关系,但是人们还是非常重视自己的姓名,因为人的名字不仅可能伴随自己终身,而且还寄托了父母亲的某种寓意、
希望
。那么成年以后,如果对自己的名字不满意可不可以改名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法律确实赋予公民改名的权利。按有关规定,子女成年后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改名,但以一次为限。为避免重名、追求个性,为自己改一个个性化的名字是公民的自由,可是,改姓却随便不得。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取姓自由,是一种有限的自由。该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可见子女可以随父母一方或双方的姓,但不能姓除此以外其他人的姓。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姓氏不但是某种血缘关系的“标志”,更是沉淀着传统文化的内涵。法律必须尊重传统的文化和习俗。但是,我们不主张这位同学轻易改姓,因为我们没有忘记祖先的自由,法律也没有赋予我们“姓”自由。退一万步说,因为血缘关系是割不断的,即使改了姓,又有什么意义呢。
吴志敏(南京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公民对该人格权利享有专属的支配权,但是权利并不是无限的,权利只有在有序的环境中才能真正充分地为公民个人所有。如果过分强调权利的外张力,势必会造成社会的混乱。比如,公民为彰显个性,而用生造字起名,使身份证制证系统无法应对,假如公民因个人私权的滥用,很容易损害到别人的利益,甚至是社会公共利益。我认为,社会的规范管理,不可避免要牺牲某些个人利益为代价,因此,对公民权利的适当限制,既是对个人,也是对社会的尊重。公安部出台这样一个规章,出发点是对自然人起名权的规范管理,力求杜绝重名等社会问题,但因其是部门规章,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的
宪法
、
法律
和行政法规相冲突,姓名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立法者在制定过程中,应更多地考虑如何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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