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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自治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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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属黑龙江将军布特哈总管(副都统)管辖的游猎地区,民国时期属布西设治局境内。1951年4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以莫力达瓦旗所属的甘奎、诺敏、多布库尔和喜桂图旗的托扎明4个苏木设置鄂伦春旗,驻小二沟(今诺敏镇),由内蒙古自治区呼纳盟领导。1952年5月31日,经内务部批准,将鄂伦春旗改设为鄂伦春自治旗。1953年4月,隶属内蒙古自治区东部行政公署。1954年5月,改隶呼伦贝尔盟。1959年1月15日,国务院批准,自治旗驻地迁至阿里河镇。
1969年7月,随同呼伦贝尔盟划归黑龙江省管辖。1970年4月,划归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1979年7月,划归内蒙古自治区管辖,隶属呼伦贝尔盟。2001年,隶属地级呼伦贝尔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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