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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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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名管仲的一部论文集。不是一人一时之笔﹐也不是一家一派之言。它的内容比较庞杂﹐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军事﹑哲学﹑伦理道德等各个方面﹐而且冶先秦诸子于一炉﹐但以法家﹑道家为主。它的写作年代﹐大抵始于战国中期直至秦﹑汉﹐有些观点源自管仲。其中有关法家的篇章﹐主要出于战国中﹑后期的齐国法家。就法家思想而论﹐它对法律和“法治”的论述﹐都比较精辟﹐并具有综合前期法家法﹑术﹑势三派﹐杂揉道﹑儒的特色﹐自成体系﹐是研究先秦法律思想的重要著作﹐其价值不亚于同时代的《商君书》(见商鞅)。《韩非子?五蠢》说:“今境内之民皆言治﹐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已将商﹑管并列。今本《管子》为西汉刘向所校定﹐著录86篇﹐《汉书?艺文志》列入道家类﹐《隋书?经籍志》改列法家类﹐现存76篇。 

    《管子》中的法律思想﹐可概括为3大部分﹕关于法律的基本观点和看法﹔“以法治国”的“法治”理论﹔实行“法治”的方法。 

    “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管子》给“法”下过许多定义﹐如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悬命也”﹔“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俵也”。总的意思是﹐“法”乃衡量人们言行是非﹑功过﹑曲直的客观标准和人们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这类定义虽然是形式上的而非实质性的﹐但强调了“法”的客观性和公平性。 

   《管子》对法律的作用也进行了分析:“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这些作用归结到一点﹐即“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也就是君主用来劝善止暴﹑确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保护私有财产﹑役使臣民和维护统治秩序的工具。这里﹐实际上已涉及法律的本质问题。但它并没有把统治者和人民的利益对立起来﹐反而认为国家与法律是适应“为民兴利除害”的需要而产生的。这正是当时新兴地主阶级反对奴隶主贵族专制﹐要求建立保护自己利益的国家与法律的反映。因此﹐《管子》把体现新兴地主阶级的“法”﹐说成是代表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公法”﹐是“天下之至道”。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的:“每一个企图代替旧统治阶级的地位的新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就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抽象地讲﹐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理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不过﹐每当触及新兴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时﹐“法”的本质就昭然若揭﹐如《管子?明法解》说:“贫者非不欲夺富者财也。然而不敢者﹐法不使也”。可见法家的“法”只是保护富者利益的。 

    “以法治国”的“法治”理论 在先秦法家中﹐“以法治国”的口号是在《管子》中最先提出的。《管子》认为只要国君集中权力﹐实行“法治”﹐就可轻而易举地治理好国家。即所谓“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这是因为君主有了“法”﹐也就有了行赏施罚的客观标准。不但可以“兴功惧暴”﹑“定分止争”﹐使国家富强﹐社会安定﹔而且可以得到臣民的拥护﹐使“下之事上也﹐如响之应声也﹔臣之事主也﹐如影之从形也”。因为“好利恶害”的人性是“贵贱之所同有”﹐所以只要实行“法治”﹐就能使包括贵贱在内的所有臣民共同遵守。但《管子》有别于以“重刑”著称的商鞅一派﹐没有把赏﹑罚特别是刑罚的作用绝对化。《管子?君臣下》说:“君之所以为君者﹐赏罚以为君。至赏则匮﹐至罚则虐。财匮而令虐﹐所以失其民也”。还说“诛杀不以理﹐重赋敛﹑竭民财﹑急使令﹑疲民力”﹐就必然会造成“诛罚重而乱愈起”的结局。所以《管子》认为“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也﹐民贫则难治也”。这种思想显然源于管仲的“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也显然受到儒家“富民”和道家“无为”思想的影响。所以《管子》中包含大量道家﹑儒家的说教并非偶然。这种以法为主﹐法﹑道﹑儒特别是法﹑道结合的思想﹐正是从战国中期以来开始流行的黄老学派的特征。 

    齐国法家没有把刑罚绝对化﹐还表现在他们虽然主张“法治”﹐但并不否定伦理道德和教化的作用。不过他们认为﹐“仁义礼乐”必须“皆出于法”﹐而且只有在“法立令行”的前提下才能起作用。所以在德﹑刑的关系上﹐他们既有别于否定教化作用的商鞅﹑韩非﹐也不同于主张“德主刑辅”的儒家。 

    法﹑势﹑术相结合的法治方法 为了实行法治﹐齐国法家给“法治”下过一个比较完整的定义:“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这是一个典型的封建“法治”概念﹐它虽然要求“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但又主张法自君出﹐只有君王有权立法﹐人民不过是法所役使的对象﹐而且还有贵贱之别。 

    齐国法家认为君主要想实行“法治”﹐必须做到“宪律制度必法道﹐号令必着明﹐赏罚必信密。此正民之经也”。前一项属于立法﹐后两项属于行法﹐也就是说必须处理好立法和行法两个方面的问题。就立法来说﹐君主虽然有权立法﹐但不能随意立法﹐而应以“道”为法。这就要求﹕必须“根天地之气﹐寒暑之和﹐水土之性﹐人民鸟兽草木之生物”﹐即必须注意适应自然法则(“天则”)。必须从民情的好恶出发。“人主之所以令则行﹐禁则止者﹐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恶也。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恶死﹐莫不欲利而恶害。故上令于生利人则令行﹐禁于杀害人则禁止”。必须“量民力”﹐切忌强迫人民去干力所不及的事情和对人民作过多过苛的欲求。所以他们说:“令于人之所能为则令行﹐使于人之所能为则事成”﹐否则“令于人之所不能为﹐故其令废﹐使于人之所不能为﹐故其事败”。立法必须统一﹑严肃和具有相对稳定性。如果“君之置其仪也不一﹐则下之背法而立私理者必多矣”。法令虽然必须适应时代要求。“随时而变﹐因俗而动”﹐但不可朝令夕改。 

    就行法来说﹐齐国法家从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出发﹐认为关键在于善于运用赏罚﹕为了使法令成为行赏施罚的标准﹐法令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且必须公诸于众﹐使人们有所遵循﹐即所谓“号令必着明”。法令公布后﹐必须信赏必罚﹐要求“见必然之政﹐立必胜之罚”﹐使“民知所必就而知所必去”。否则﹐“言是而不能立﹐言非而不能废﹐有功而不能赏﹐有罪而不能诛﹐若是而能治民者﹐未之有也”。反对君臣﹐特别是君主“释法而行私”。齐国法家认为阻碍法令贯彻的祸害﹐莫过于执法者行私﹐而能否杜绝行私﹐关键在于君主。他们要求君主本人必须以身作则﹐“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主张“重令”与“尊君”。齐国法家认为要使法令得以贯彻﹐首先必须“重令”﹐使法令具有极大权威。《管子?重令》指出:“亏令者死﹐益令者死﹐不行令者死﹐留令者死﹐不从令者死。五者死而无赦﹐唯令是视”﹐藉以造成一种“令重而下恐”和“作议者尽诛”的局面。为了“重令”﹐齐国法家主张尊君﹐赋予君主以至高无上﹑独断专行的权势。正是从这里出发﹐齐国法家在韩非之前﹐初步提出了实行法治必须使法﹑势与术相结合的思想﹕为了实行法治﹐必须尊君﹐君主为了防止失势﹐就必须有“术”﹐以驾驭臣下。这样法﹑势﹑术相结合﹐就可“不身下为”﹐“垂拱而天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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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0 管子思想与现代企业管理 jame_jx 08-07-19 18:30:48 jame_j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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