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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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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杨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国家民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家民委承担着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研究民族理论,展开民族工作和民族教育。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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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 主要职责

杨晶带头向灾区各族群众捐款
杨晶带头向灾区各族群众捐款
国家民委承担着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努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科技等事业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国家民委有如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党中央、国务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拟定国家有关民族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民族法律体系。

(三)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组织对有关国家民族政策、民族问题的研究。

(四)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五)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六)组织对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关于我国少数民族人权公约报告等事宜。

(七)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组织调查研究牧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

信息中心主任胡毅力
信息中心主任胡毅力
(八)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九)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十一)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二)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作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及党群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少数民族对外宣传和办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等有关事宜,办理居住境外的少数民族同胞有关回国探亲、旅游、定居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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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 历史沿革

国家民委副主任杨健强在京会见了乌克兰民族与宗教事务委员会主席萨甘一行
国家民委副主任杨健强在京会见了乌克兰民族与宗教事务委员会主席萨甘一行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成立于1949年10月22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早成立的国家部委之一。国家民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专职委员2名。内设办公厅、政策法规司、经济发展司、文化宣传司、教育司、国际司、规划财务司、人事司等8个职能司(厅)。国家民委负责指导地方民委的工作。截止1998年底,全国大部分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设立民族工作机构。这些机构或单独设立、或与宗教工作合并成立工作机构,有力地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各项合法权利和利益。

1949年10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成立,简称中央民委。1954年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1970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被撤消。1978年,全国人大五届一次会议决定恢复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国家民委,此后一直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1998年,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继续设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民委的职能得到强化,各项职能进一步适应了新时期民族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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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 组织机构

中央民族干部学院举行建院五周年
中央民族干部学院举行建院五周年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50名,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专职委员2名。内设办公厅、政策法规司、经济发展司、文化宣传司、教育司、国际司、规划财务司、人事司等8个职能司(厅)。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司。机关服务中心承担机关的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辖有民族大世界商场、国家民委招待所等。

为促进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民委辖有6所普通高等院校,分别是中央民族大学中南民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西北民族学院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大连民族学院。这些院校主要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同时,还招收一部分汉族学生。国家民委所属的中央民族管理干部学院承担着培训少数民族干部的一部分工作。

国家民委辖有一些企事业单位。如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中心、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中国民族博物馆、中国民族语文翻译中心、民族团结杂志社、民族出版社、民族画报社、中央民族歌舞团、民族文化宫及中国民族经济开发服务总公司等。原属国家民委的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民族旅行社等企业已与机关脱钩。

国家民委负责指导地方民族工作,与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国家宗教局等工作部门保持着密切的工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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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 历任主任

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建校95周年
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建校95周年

李维汉

乌兰夫

杨静仁

司马义·艾买提

李德洙

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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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 兼职委员

国家民委委员制度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组织保障。兼职委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本部门的职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国家民委兼职委员单位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土资源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体育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扶贫开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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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 识别工作

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副司长赫英杰
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副司长赫英杰
第一阶段,从1949年至1954年,首先认定蒙古、回、藏、满、维吾尔、苗、彝、壮、布依、朝鲜、侗、瑶、白、哈尼、哈萨克、傣、黎、傈僳、佤、拉祜、高山、水、东乡、纳西、景颇、柯尔克孜、土、羌、撒拉、锡伯、塔吉克、乌孜别克俄罗斯、鄂温克、鄂伦春保安、裕固、塔塔尔等38个少数民族。

第二阶段:从1954年至1964年全国第二次人口普查。新确定了15个少数民族,即土家、畲、达斡尔、赫哲、仫佬、布朗、仡佬、阿昌、普米、怒、崩龙(后改名为德昂)、独龙、京、毛难(后改名为毛南)、门巴;同时,将普查中自报的74个族体分别归并到53个少数民族中。

第三阶段:从1965年至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1965年认定了西藏珞瑜地区的珞巴族,1979年认定了云南基诺山的基诺族。至此,使中华民族的成员增加到56个。

第四阶段:从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据统计,自1982年以来,全国恢复、更改民族成份的人数在1200万人以上。(参看中国民族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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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 巨大成绩

杨传堂会见国际人类学与民族学联合会秘书长纳斯一行
杨传堂会见国际人类学与民族学联合会秘书长纳斯一行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在中国少数民族的人权保障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

1:实行彻底的民族平等政策。新中国成立以前,中国各民族深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的剥削和压迫,广大少数民族人民群众没有平等可言。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政府废除了民族剥削、民族压迫制度,明确禁止民族歧视,确立了以民族平等、民族区域自治、各民族共同繁荣为核心的民族政策和制度。为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1)为了全面贯彻实行民族平等政策,从1953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了民族识别工作。确认了55个少数民族。新中国的民族识别工作,使许多在旧中国不被承认的少数民族得到应有的承认,并与中国其他民族一样享有平等权利(2)五、六十年代,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了民主改革。废除了领主贵族头人等特权者的一切特权,消灭了民族压迫和剥削制度,使广大少数民族人民获得人身自由,成为社会生活中的平等一员,成为国家和自己命运的主人。(3)反对任何形式的民族歧视。旧中国在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制度下,许多少数民族没有平等的、准确的称谓,有些少数民族地区的地名也带有民族歧视和压迫的含义。为此,中央人民政府于1951年发布了《关于处理带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称谓、碑碣、匾联的指示》,规定对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带有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意思的地名、碑碣、匾联等分别予以禁止、更改、封存或收管。(4)大力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的参政议政权。参政议政权是一项重要的平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的规定,少数民族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同时,从建国始,国家制定和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到目前,中国已有少数民族干部270多万人。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有相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工作人员,参加国家和地方事务的管理,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权利得到保障。

2:保障少数民族的自治权。为了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权利,中国政府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为了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制化,中央人民政府于1952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全国人大于198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于1991年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到目前,中国已建立155个自治地方,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0个。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行,使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享有广泛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自主权。与此同时,对散杂居少数民族的权利也制定和采取了保障措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1256个民族乡。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平等权利的决定》,1993年,国务院批准颁布了《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散居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国家民委举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培训班
国家民委举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培训班
3:促进少数民族的发展,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的发展权。中国尽一切努力,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与进步。根据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国家民委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和采取了一系列特殊的财政、税收、贸易、扶贫的政策和措施,帮助、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并动员和组织发达地区支援民族地区。具体有:(1)加强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基础产业发展。(2)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农牧业经济。政府通过发放农具、生产资金、减免农牧业税、发放无息或低息贷款等措施,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经济的发展。(3)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优惠的财政政策。中国从1955年起就设立“民族地区补助费”,1964年又设立“民族地区机动金”,并采取提高民族地区财政预备费的设置比例等优惠财政政策。1994年,财政体制改革后,原有的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补助和专项拨款政策全部继续保持。(4)鼓励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贸易,照顾少数民族用品生产。(5)扶持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摆脱贫困。通过10多年的扶贫开发,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6)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国家采取了诸如招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降低录取标准,重视民族语文教学和双语教学,如加强少数民族师资队伍建设,在经费上给予特殊照顾,举办民族院校和民族班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发展民族教育,保障少数民族受教育的权利。

4: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障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制定和采取了一系列有关保护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语言文字权利、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繁荣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事业、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和传统体育的政策和措施,使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得以弘扬光大,少数民族继承和发展自己文化的权利得到保障。

5:逐步完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为保障少数民族权利提供法律依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少数民族人权保障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到目前已形成了一个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之一的包括国家一些地方性法规、126个自治条例和209个单行条例及有关民族问题的法律法规在内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为少数民族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6:积极开展国际间人权交流与对话。为了进一步向国外介绍和宣传中国少数民族人权保护状况,1997年编写并出版了《中国少数民族人权述要》一书,系统地阐述了中国少数民族人权保护的理论和实践。1999年,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共同编写了《中国的少数民族政策及其实践》(白皮书)。国家民委积极开展人权领域的国际对话和交流,先后与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几十个国家开展了关于少数民族人权保护问题的对话和交流活动,增进了彼此之间的了解。

7:经过50年的积极努力,中国少数民族人权保护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少数民族的生存权平等权发展权得到保护。少数民族享有平等的参政议政权、经济发展权、受教育权、保护和发展文化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信仰和保持风俗习惯权等各项权利。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享有充分的自治权。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各民族正朝着共同繁荣的目标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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