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为后起词,五四运动后方才出现,其意是“公共利益”,“公益”是它的缩写。五四运动前,是没有或者很少有“公共利益”这个概念的。最早的大家用例见于鲁迅的文章。鲁迅 《准风月谈·外国也有》:“只有外国人说我们不问公益,只知自利,爱金钱,却还是没法辩解。” 洪深 《少奶奶的扇子》第一幕:“
西方的教科书里常常提及:公益是一门实践的学问。“公益”在汉英词典中的解释为public welfare (来源:Dr.eye译典通字典)。
公益(Istis1ah)也是伊斯兰教法专用语。马立克教法学派辅助立法、司法原则。阿拉伯语“伊斯提斯拉赫”的意译,原意为“公共利益”或“福利”,亦称“麦斯莱哈”(Maslahah)。指法学家在创制律例、教法官在审理案件、决定法律适用时,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不拘泥于法律词句,而采取灵活变通的方法、原则,以求得更公正的结论或判决。例如,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使人们能够安居乐业,可以不受同态复仇原则(基萨斯)的限制,而将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但只谋杀一人的合伙杀人犯全部处以死刑。此方法、原则系对公认的类比方法一种有条件的保留,只限于特殊情况下运用,它反映了重视当地民俗习惯的古代麦地那法学派的司法传统。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秘书长涂猛认为,在“慈善”前冠以“传统”,在“公益”前冠以“现代”,成其为“传统慈善”和“现代公益”是有意义的。如此,指出了公益源于慈善,又发展了慈善。如何发展的?有人形象地称之为:慈善授人以鱼,公益授人以渔。公益不仅要帮助人解决眼前的困难,还要帮助人提高能力,最终让受益人自己解放自己。这其实是道明了现代公益的核心价值观:助人自助(有人概括为“利他主义”,有人概括为“助人”,我以为“助人自助”最好)。
2007年初,东江曾在《广州日报》撰文《感潘岳倡议 把“慈善”改叫“公益”吧!》中指出:慈善或公益意思似乎差不多,都是尽自己之力帮助别人,对他人、对社会作贡献。但仔细推敲,发现两者之间还真有区别。
首先,慈善主要是从个体主观的角度,公益则是社会客观的要求。公益者,公共利益、公众权益也。作为公民、社会的一成员,任何人都既有帮助别人的义务,也有得到别人帮助的权利。
其次,从捐赠者的角色看,如果把捐赠定位于慈善,那么捐不捐只在个人一念之间,捐出去是发慈悲、做善事,不捐也大可心安理得;公益则不同,作为一种公众事务,所有公众都有参与的责任。
再次,从接受捐赠者的角度看,如果说收到慈善款,多少有点得到“施舍”的感觉,甚至会产生“欠债”的心理;若说得到公益资助,他会更多地感觉到公民权益的保障、社会的温暖,他当然也会感恩,既感激捐赠者个人,更感激社会和公众的关爱。(艾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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