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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官 - 简介

官名。唐制,特派担任临时职务的大臣可自选中级官员奏请充任判官,以资佐理。中期以后,节度使、观察使等均有判官,亦由本使选充,非正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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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官 - 历史发展过程

宋代于各州府沿置,选派京官充任称签书判官厅公事,省称“签判”;各路经略、宣抚、转运和中央的三央、群牧等使府及州。明代仅设于州,职位渐轻,清代改为州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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