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法(英美法系)法制中,法院不会对案件进行具体调查。法官或裁判官的角色只是确保原告人
(在刑事案件中则是代表政府的律师)和被告人能公平地提出自己的论据,并作出判决。如果被告人被控告的是严重罪行(如谋杀、强奸等),有些地区(如香港、美国)是由陪审团决定被告是否有罪,法官只负责决定处罚方式。在普通法系中,只有法院有解释法律的权力,而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和判案,都对以后的同类诉讼有约束力,成为判例法。另外,检控机关通常都是行政系统的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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