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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是指一个属于一个国家国民法律资格,也是国家实行外交保护的依据。也有人认为国籍是个人对国家的绝对服从。各国将国籍做为立法的重要内容,是从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开始的。

国籍的取得

根据出生取得国籍

大多数人都是通过这种方式取得国籍。根据出生取得国籍分为:依血统和依出生地原则。

依血统:不论出生在何地,只要其父母一方为本国人,则子女就获得父母一方或两方的国籍,这种原则称为:血统主义(jus sanguinis),又称为属人主义。

依出生地:无论父母是哪国人,只要出生在该国的领土内,即自动获得该国国籍,这种原则称为:出生地主义(jus soli),又称为属地主义。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加入取得国籍

根据出生取得国籍,并非是按照个人意愿的一种方式,而通过加入取得国籍的方式,则是根据个人意愿或某种事实,并具备相关条件,才可取得它国国籍。

婚姻:一国男子和另外一国女子结緍,如果女子愿意申请,则获得男子所属国的国籍,如女子所属国的法律规定,不允许双重国籍,则女子必须放弃本国国籍才可申请男子所属国的国籍。

收养:一国国民收养无国籍或另一国的儿童,被收养者的国籍会发生改变,或者继续保持收养者的原国籍。

自愿申请:又称归化,是指一国国民自愿申请另一国国籍。在入籍条件方面,许多国家都有一定的限制。
国籍的丧失

分为自愿和非自愿,自愿退出国籍是指退出本国国籍或成为无国籍人,或选择它国国籍。因为某些国家不承认双重国籍,要求申请它国国籍者,必须放弃本国国籍。非自愿,是指因为政治原因或其它原因,而被剥夺国籍。

双重国籍

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国国籍或以上。

产生原因

出生,有的国家根据出生地主义,有的国家根据血统主义,假如侨民所有的子女,一出生就会同时具有双重国籍,或者父母的国籍不同,而使出生的儿童拥有双重国籍。

婚姻: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本国男子与外国女子结婚,外国女子自动获得本国国籍,而女子所属国的法律又规定:因与外国人结婚,并不丧失本国法律。则该女子就获得了双重国籍。

法律身份

理论上双重国籍人在国际上会得到不仅一个国家的保护,但根据国际实践一,以及1930年海牙国籍法公约第五条规定:具有一个以上国籍的人,在第三国境内,应被视为只有一个国籍,第三国在不妨碍适用该国关于个人身分事件的法律以及任何有效条约的情况下,就该人所有的各国籍中,应在其领土内只承认该人经常及主要居所所在国家的国籍,或者只承认在各种情况下似与该人实际上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国籍。

在其国籍之一的国家内部,双重国籍人一般只被当该国公民对待。例如甲国要求公民服兵役,那么同时拥有甲、乙国籍的人在甲国境内不能因其乙国国籍而免服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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