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地方军政大员之一。亦名抚台。以“巡行天下﹐抚军按民”而名。明朝设置巡抚﹐起于洪武二十四年(1391)敕遣懿文太子陕西之行。至永乐十九年(1421)﹐吏部尚书蹇义等二十六人分巡各省﹐安抚军民﹐询察利病﹐于是产生了巡抚制度。但在宣德以前﹐巡抚非专设之官﹐有事则遣﹐事毕即还﹐巡行也无固定的范围。宣德五年(1430)﹐御史于谦﹑越府长史周忱等六人被擢升侍郎﹐分抚南北直隶﹑山东﹑山西﹑河南﹑江西﹑湖广等处﹐从此各省常设巡抚官渐成制度。天顺﹑正德年间﹐曾两次下诏裁革﹐但旋即复设。巡抚初设﹐仅为督理税粮﹐总理河道﹐抚治流民﹐整饬边关﹐后遂偏重军事。明代巡抚多进士出身﹐少有举人致其位者。其初﹐内地巡抚由吏部会同户部推举﹐边地巡抚由吏部会同兵部推举﹔嘉靖十四年(1535)﹐始不分内地﹑边地﹐由九卿廷推。巡抚的加官一般为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兼理军务者﹐另加提督军务(有总兵官的地方加赞理军务﹐或参赞军务 )的头衔。亦有总督兼巡抚者﹐合称为“督抚”。在明朝﹐巡抚虽非地方正式军政长官﹐但因出抚地方﹐节制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实际掌握着地方军政大权﹐这就可以防止因三司鼎立而酿成的不相统属﹑运转不灵的弊端。同时﹐巡抚每年要赴京师议事﹐也体现了朝廷对地方统辖权的加强。明后期巡抚的易置往往受朝廷门户左右﹐而最后点定之权又重归权阉﹐故朝中各种政治力量的更迭﹐往往影响巡抚的易置。
清因明制﹐在各省设置巡抚﹐计有山东﹑山西﹑河南﹑江苏﹑安徽﹑江西﹑浙江﹑湖北﹑湖南﹑陕西﹑新疆﹑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各一人。其以总督兼者﹐有直隶﹑甘肃﹑福建﹑四川各一人。光绪三十二年(1906)﹐东三省奉天﹑吉林﹑黑龙江改行省﹐亦各设巡抚一人。
清代巡抚之官级一般为从二品﹐俱兼兵部侍郎及副都御史衔。是一省最高军政长官﹐具有处理全省民政﹑司法﹑监察及指挥军事之大权。省内自布政使﹑按察使以下﹐均为其属官。
清因明制﹐在各省设置巡抚﹐计有山东﹑山西﹑河南﹑江苏﹑安徽﹑江西﹑浙江﹑湖北﹑湖南﹑陕西﹑新疆﹑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各一人。其以总督兼者﹐有直隶﹑甘肃﹑福建﹑四川各一人。光绪三十二年(1906)﹐东三省奉天﹑吉林﹑黑龙江改行省﹐亦各设巡抚一人。
清代巡抚之官级一般为从二品﹐俱兼兵部侍郎及副都御史衔。是一省最高军政长官﹐具有处理全省民政﹑司法﹑监察及指挥军事之大权。省内自布政使﹑按察使以下﹐均为其属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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