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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历代政府为掌握户口数量而设置的一种簿籍登记制度。 

  秦汉 从现存史料看﹐至迟在战国时期已建立了这种制度。据《史记.秦始皇本纪》﹐秦献公十年(前375)﹐“为户籍相伍”。孝公时﹐户籍制度渐臻完备﹐户籍上注明一家人的姓名和口数﹐生者填上姓名﹐死时削去﹐此制早已见于《商君书》中《去强》﹑《境内》等篇。秦始皇十六年(前231)﹐命令男子不论是否成丁﹐一律登记年龄﹐补充了旧有的户籍制度。云梦秦简《法律答问》提到人户迁居﹐应请求地方官吏“更籍”﹐地方官吏必须准确掌握所辖行政区域的户口﹐如果出现差错﹐则以律论罪。可见国家对户籍的管理相当严格。秦中央政府藏有全国户籍﹐刘邦入咸阳﹐萧何急进丞相府收取图籍﹐其中即包括户籍。 

  汉代户籍又称“名数”。汉代政府非常重视户口数﹐它是政府制土处民﹐征收贡赋﹐制造器物﹐规定禄食﹐兴发力役﹐组织军旅的基本根据。因此﹐用以登记户口的户籍﹐当然受到重视﹐并制定有关政策﹐以保证户籍制度的推行。 

  战国以来﹐秦即实行户口调查登记。汉沿袭前代旧制﹐每年县﹑道官吏负责进行登记验查户口﹐当时称为“案户比民”或“案比”。案比的时间规定在八月。汉初采用秦历﹐以十月为岁首﹐八月案比﹐九月造册﹐适值岁末结束。这时也是一岁田功告竣的时候。案比时民户每人均须亲身到场。据《后汉书.江革传》记载﹐每岁案比﹐江革自己挽车送母亲到县廷接受主吏验视﹐可见汉代案比的严格。 

  在案比的基础上﹐县﹑道编造户籍。户籍的内容﹐包括每户男女人口﹑姓名﹑年龄﹑籍贯﹑身分﹑相貌﹑财富情况等。汉县﹑道有户曹﹐主管户口簿籍。编造户籍应属户曹职掌。岁终时﹐县﹑道上计于所属郡国﹐郡国上计于中央。丞相或三公之下也设户曹主管全国户籍。上计项目有本县﹑郡户籍民数﹑垦田数量﹑钱谷入出﹑“盗贼”多少等﹐户籍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 

  国家为了得到最高数额的民数﹐规定每人必须著名户籍﹐并以法律作为约束﹐防止人户脱籍。从史料估计﹐汉初文景时期户籍大约依法实行。但到武帝晚年﹐失籍逃籍的人为数一定很多﹐《汉书.石奋传》记载武帝元封四年(前107)﹐关东流民二百万口﹐没有户籍的多达四十万口。且当时兼并日烈﹐地主豪强自己逃避户籍﹐又荫庇佃户使隐脱户籍﹐因此登记入籍的人户日少。到了宣﹑元至哀﹑平时期﹐估计户籍登记已大致恢复。所以《汉书.地理志》所记平帝元始二年全国户数一千二百二十三万三千余户﹐口数五千九百五十九万四千余人﹐可能接近事实。东汉政治废弛﹐脱籍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明﹑章﹑和﹑安﹑顺诸帝屡发诏书﹐让脱漏户籍的流民及其它人入户着籍﹐但始终没有达到目的。这说明汉代的户籍制度越来越不能贯彻。因此﹐史书上根据政府户籍记载的东汉郡国民数﹐与实际情况距离就越来越远。 

  魏晋南北朝 三国战乱﹐民多脱籍。因当时政府已无法掌握具体的人口数字﹐故曹魏废西汉以来的算赋﹑口赋而行户调。西晋平吴统一全国后﹐颁布以丁男﹑丁女为基准的占田课田制和户调式﹐并规定了品官荫客﹑荫亲属的具体限额﹐说明国家户籍制度开始趋于稳定。时户籍皆用经过药物处理的黄色的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载名﹐故称“黄籍”。西晋速亡﹐导致户籍制度再度出现紊乱。十六国时期﹐中原地区“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无严密的户籍可言。南燕主慕容德曾在辖区内“正其编贯”﹐得荫户五万八千户。除此之外﹐十六国诸政权均无检括户口之举。东晋南朝承西晋之制﹐仍用“黄籍”﹐但却有为侨居江南的北方流民所设立的临时户口﹐时称“白籍”。凡入白籍者﹐无徭役赋税。此外﹐依附于门阀士族的部曲﹑佃客亦不在黄籍之内。针对这种现象﹐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东晋南朝曾多次进行“土断”。“土断”的中心内容是整理户籍﹐取消一些侨州郡县﹐将部分白籍户纳入黄籍﹐并清查隐匿漏户。由于流民不断南下﹐土断政策贯穿整个东晋﹑南朝。在北朝﹐户籍制度亦逐步完备。孝文改制﹐颁均田令﹐行三长制﹐当有较严密的户籍制相配合。西魏﹑北周﹐有计帐﹑户籍之法。敦煌出土的西魏大统十三年 (547)计帐残卷﹐是当时计帐﹑户籍制度的珍贵实物。计帐所载项目颇多﹐主要有户主及户内成员﹑依附人口的姓名﹑年龄﹑丁中﹑受田数字﹑应纳租调数等等﹐与户籍同为控制劳动人民﹑征发赋役的依据。  

  唐 唐代户籍主要包括户口﹑土地﹑赋役三项内容。规定三年一造﹔凡季年(即逢丑﹑辰﹑未﹑戌之年)正月上旬﹐各县主管户籍的户曹就要携带本县上两年所造的手实﹑计帐到州府去造一州之籍﹐籍依乡﹑里次序逐户登记﹐每户以户主为首﹐记其姓名﹑年龄﹑性别﹑丁中﹑户等﹑身分(如职资﹑卫士﹑白丁等)﹐是否课户﹑现输与否﹐若有官勋﹐亦需注明获得日期及同“甲”之“甲头”(唐代将同一批授官﹑授勋﹑登第者分为团﹐称团甲﹐其第一名者称“甲头”)。以下登记家庭成员(包括良﹑贱口)﹐先书其与户主之关系﹐然后登录名字﹑年龄﹑性别﹑丁中﹑身分等情况﹐与户主同。最后还登记当户应受田数﹑已受田数﹑未受田数。已受田还要登记其每段亩数﹑坐落所在与其四至﹐并记明“永业”﹑“口分”与居住园宅。有的户籍还登记当户应纳租调的数字。造籍一式抄写三份﹐以乡为单位﹐黏接成卷。黏接处﹐骑缝写上某州某县某乡(有的还加某里)籍﹐州﹑县名上各盖州﹑县官印﹐以杜绝改换作弊。规定在三月三十日前造完。造毕﹐装潢一份送尚书省户部﹐两份存州﹑县籍坊(库)。尚书之籍保存二十七年﹐州﹑县之籍保存十五年。造籍后三年内的人口滋生﹑死亡﹑没落﹑逃亡﹑新附及奴婢买卖而引起的变化﹐既要在每年一造的手实﹑计帐上登记﹐也要在下次造的新户籍上附注明白。甚至因诈伪而由貌阅改正的情况也要记上。总之﹐登记得非常具体详悉。造籍的费用﹐由居民负担﹐每人一钱。至唐玄宗时户主名下加注曾祖﹑祖父之名﹐即所谓“三状”﹔各人名下注毕即书一“空”字﹐表示此下无字﹐以免后来添注作伪。这些办法都是为了加强控制﹐防止逃亡﹐保证赋役剥削的对象不致减少。但是逃亡仍然不能避免﹐作伪亦层出不穷。安史之乱后由于战乱流徙﹐加上政治腐败﹐以致长期不造新籍﹐或仅据旧籍转写﹐前期严密的户籍制度业已成为空文。 

  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户籍残卷﹐不但是研究唐代户籍制度的原始实物﹐而且也是研究当时阶级关系﹑民族关系﹑赋役制度等等的宝贵资料。唐代户籍制度也为日本所仿效。日本《养老令》所载户令﹐基本上出自唐制。日本还保存不少古代的户籍﹐也为研究唐代户籍制度提供了旁证。 

  宋 宋代官府依据民户有无税产的情况﹐把全国居民划分为主户和客户两大类﹐在主户中﹐又依据税钱或家业钱的多少﹐将乡村户划分为五等﹐坊郭户划分为十等(见户等制)。 

  宋代版籍有户口版籍和二税版籍。户口版籍有时简称版籍或户籍﹐又称人户产业簿﹑丁产等第簿﹐或五等簿﹑五等丁产簿等。二税版籍又称税租簿﹑夏秋税簿﹑夏秋税管额帐等。分别相当于唐代三年一造的户籍和一岁一造的计帐。户口版籍虽是户籍正宗﹐但二税版籍亦需首先在“新收”﹑“开阁”﹑“逃移”﹑“见管”诸项下开列坊郭﹑乡村主﹑客户数和丁数﹐并需开列丁﹑中﹑小﹑老﹑疾病的人数﹐与户籍有密切关系。在户口版籍和二税版籍之外﹐另有称作丁籍﹐或丁帐﹑丁口帐的簿籍﹐一岁一造﹐亦起着与户籍相似的作用。 

  北宋建立之初﹐户籍制度极不健全﹐直至至道元年(995)下诏复造天下郡国户口版籍以后﹐才逐渐步入正轨。按照规定﹐每逢闰年﹐即推排家产﹑升降户等﹐重造一次户口版籍。造籍以县为单位﹐由县令﹑佐责成耆长﹑户长﹑乡书手上门登录核实各户税产﹑物力﹑丁口﹐定出户等﹐注明已服差役名目﹐先张榜公布﹐如有不实﹐听民自言﹐然后编造成册。熙宁年间实行募役法和保甲法以后﹐五等户籍虽未明令废罢﹐但逐渐被保甲簿所代替(见王安石)。 

  辽金元 辽代人户分隶诸斡鲁朵(宫帐)﹑部族和五京(见辽五京)州县。诸帝及执政之应天﹑承天二太后皆置宫帐(韩德让特许置文忠王府﹐拟诸宫例)﹐分州县﹑析部族隶之﹐设官府﹐籍户口﹐备兵马。宫帐户籍分正户(契丹人)和蕃汉转户(渤海﹑汉人等)﹐每户皆二丁(年十五至五十为丁)﹐并列有各宫出骑军数﹔其户﹑丁数分别见《辽史》的《营卫志》和《兵卫志》。契丹人及所征服诸部族游牧民皆置为部﹐其户籍不详。辽太宗时籍五京户丁以定赋税﹐五京诸府州县丁籍见《兵卫志》(中京道仅有三韩县丁籍)﹐户数则见《地理志》(不全)﹐也是每户二丁。 

  金代人户分别隶于州县和猛安谋克(汉人﹑渤海人不得充猛安谋克户)。其户口计帐三年一籍。自正月初﹐州县户由里正﹑主首﹐猛安谋克户由寨使﹐至编户家责手实﹐具男女老幼姓名年龄(分正口和奴婢口)﹑田亩﹑牛具及其它事产﹐二十日报县﹐二月二十日申州﹐到四月二十日﹐各州县﹑猛安谋克所造之籍一律送到户部。户部由郎中﹑员外郎各一员掌户籍等事。从大定四年(1164)起﹐因民户贫富变化﹐赋役不均﹐损害政府的赋税征收﹐于是又实行通检推排﹐清查户口﹑物力﹐按贫富分户等﹐定科差。 

  蒙古建国(1206)之初﹐即按千户制编籍全国游牧民﹐共编九十五千户﹐并在成吉思汗子弟中实行领民分配﹐这些都登记在青册上。后来在所征服的中原﹑西域各地区括户造籍﹐皆称青册(或“户口青册”)。太宗六年(1234)灭金后﹐下令抄籍中原汉地诸路人户﹐次年(乙未年)完成﹐称乙未户籍。宪宗二年(1252﹐壬子年)﹐因户口流亡﹑隐占者甚多﹐无??是为壬子户籍。后来在壬子籍册基础上核实“续括”。元世祖至元七年(1270)复“括天下户”﹐但此次实际上并未全面地重新籍户(《元史.地理志》所载诸路户数﹐仅大都路和南阳州用该年抄籍数)﹐只是按照壬子籍册阅实﹐将漏籍﹑析居等户编入户籍。次年颁布《户口条画》﹐对诸色人户归属作了详细规定。十三年灭南宋﹐初用其所上户籍﹐至二十七年﹐重新抄籍江淮以南诸路人户。此后就没有再进行过全国性的统一籍户。故宋濂说﹐元代北方户籍定于壬子﹐南方之籍定于至元二十七年。《元史.世祖本纪》自中统二年(1261)至至元十二年﹐逐年皆载全国户数﹐当是据州县申报的户口增损数字统计。文宗至顺元年(1330)﹐又有全国各地的钱粮户数统计。 

  籍户后﹐由官府发给居民印押“户帖”又称“户券”﹐注明该户丁口﹑资产及承担赋役情况。元代户籍的特点是﹐居民按职业分为一般民户及军户﹑站户﹑匠户﹑盐户﹑儒户﹑医户﹑乐户﹑僧道﹑鹰房﹑打捕等十几种﹐分别着籍﹐称为“诸色户计”﹔一经定籍﹐即不得更易﹐世袭其业﹐承担不同的赋役。由于没有实行定期籍户的制度﹐元代户籍脱离实际的情况尤为严重。 

  明 明太祖洪武三年(1370)﹐命户部籍全国户口﹐置户籍﹑户帖。户帖格式由户部制定﹐颁行各州县﹐各州县照式刻印﹐给予里甲人户。首列《洪武三年圣旨》﹐继列户主姓名﹑贯址(某府﹑某州﹑某县﹑某乡﹑某都﹑某保)﹑所隶役籍(户分三类﹕民户﹑军户﹑匠户﹐各以其业着籍)﹔其次开列全家口数﹑男子成丁﹑未成丁人数及其姓名年龄﹑妇女大小口数及其姓名年龄﹔再次开列户下事产﹐包括田地﹑山荡﹑房屋﹑船只﹑牛畜等项﹔最后列有刻就的户部尚书﹑侍郎以及官员的押名以及本州县正官首领官吏填入的姓名。一个户帖分作两联﹐编以字号﹐骑缝处加盖户部印﹐称半印勘合﹐一联给各该户主收执﹐一联存户部即为户籍﹐以便编审赋役。并命州县每岁统计其户口登耗﹐造册上报。洪武十四年编制赋役黄册后﹐户帖逐渐失实以至废弃不用。 

  所谓赋役黄册﹐是明朝用以管理户口﹑征调赋役的制度。因皆以黄纸为面﹐故名。洪武三年﹐浙江湖州等府曾编制过小黄册﹐规定每百家画为一图(即编为一里)﹐推丁多﹑粮多者若干人为里长﹑甲首﹐负责催办税粮军需﹐十年一轮﹐是为“小黄册图之法”。十四年﹐明太祖朱元璋在全国推行里甲制度的基础上﹐诏令编制赋役黄册。规定每里(一百一十户)编为一册﹐册首类总为图﹐记载税粮户口之数﹔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带管于一百一十户之外﹐列在图后﹐名曰畸零。册凡四﹕一本进户部﹐所在司﹑府﹑县各存一本。二十四年﹐又颁行编制黄册的格式﹐各州县依式翻刻﹐发至各坊﹑厢﹑里长和甲首及各户。黄册以户为单位﹐依式填写所在都图里甲﹐标明属于正管(满一百一十户之里甲人户)还是带管(不足编作一里之余剩人户)抑或是畸零(鳏寡﹑残疾﹑幼小及外乡寄庄人户)﹐以及户主姓名﹑贯址﹑都图﹑役籍﹑轮充里甲年份﹐并按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项(合称四柱式)﹐填具人丁和事产(包括田地山塘﹑所纳夏税麦和秋粮米的数目﹑房屋﹑舟车牛马等)的数目﹐此即“亲供首状”或“清册供单”。各户填后交甲首﹐甲首交该管里长﹐再交见役里长。由见役里长按各户人丁事产之多寡﹐分为上中下三等﹐排年应役﹐并订为四本﹐作为本里之草册﹐送本管提调官查核后﹐发还各里﹐依式誊写﹐作为正册﹐报送本管衙门类总。县将各里之册类总并编一总册﹐逐级上报﹐府﹑布政司类总后也各编一总册﹐年终进呈并解送南京户部。各里进呈之文册和司府州县之总册﹐俱用黄纸为面﹔地方存留之文册﹐用青纸为面。因所编皆民户﹐故又名民籍黄册。黄册编定之后﹐发给各户一纸帖文﹐按四柱式写明该户所纳粮签数额﹐据此纳粮当差。 

  明洪武赋役黄册 

  明初定制﹕黄册每十年编造一次。依据旧册﹐并将十年内重填各户人丁事产的变迁。这既能掌握全国每户人丁事产的变迁﹐也是为了使赋役负担尽可能比较合理。明中期以后黄册制度渐趋败坏﹐每逢编造黄册时﹐里甲书手人等徇私舞弊﹑上下其手﹑变乱户籍﹑飞洒税粮﹑诡寄田产﹑漏报人丁﹑脱免差徭﹑挪移里甲﹐使黄册形同虚设﹐出现了“人多百岁之老﹐产竟世守之业”的奇怪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官府征税编徭则又自为一册﹐名为白册。 

  民籍黄册外﹐又有军籍黄册。用以管理军户承袭军职﹑补丁勾军﹑防止脱免等。也是一式四份﹐即兵部与所在省﹑府﹑县各一份。 

  为妥善保管与利用黄册﹐朱元璋在南京玄武湖中小岛上修建了专门收藏黄册的库房﹐是为后湖黄册库。官吏非经批准不许入库﹐各级衙门为查对辖下的军民户籍﹐只许调阅有关年份和项目﹐不得抄录全册。每逢大造黄册之年﹐派南京国子监监生来库进行核对﹐如发现新旧册籍间有矛盾差错﹐即严令订正。为便于采光防霉﹐后湖黄册库库房均按东西方向建筑﹐并订有晾晒﹑整理和警卫制度。明成祖朱棣迁都北京后﹐黄册库仍留南京﹐存储黄册曾多达一百七十余万册。此外各省﹑府﹑县亦设有专门储存本地区黄册的库房﹐名为架阁库。 

  清 清沿明制﹐以丁口定赋役﹐需确查人丁数目﹐据以征丁赋﹐故有编审户口制度。 

  顺治元年(1644)﹐清廷令州县编置户口牌甲﹔四年﹐诏令编审人丁﹔五年﹐规定每三年编审一次﹐十三年改为五年一次。编审办法﹐将户分军﹑民﹑匠﹑灶四籍﹐各定上中下三等。城乡各籍军民每百一十户划为一单元﹐城中称“坊”﹐近城称“厢”﹐乡村称“里”。坊﹑厢或里﹐推其中丁多者十人为甲长﹐其余百户分为十甲﹐各户将十六岁至六十岁的丁男(个别省份﹐如江西﹐曾一度包括妇女)数目报告甲长﹐甲长以上逐级呈报﹐由户部汇齐全国总数﹐具疏奏报皇帝。 

  清代历次编审﹐弊端甚多。各级胥吏藉此勒索﹐百姓不堪其扰﹔有司官员恐因人丁数增而难于催征加收的赋粮﹐故意隐匿户口﹐不愿上报实数﹔商贾流民不能及时登记﹔偏僻地区及少数民族人丁更难统计齐全。因此﹐编审数字往往虚假不实。 

  康熙五十一年(1712)规定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以康熙五十年钱粮册内载名的丁数为准﹐赋役永为定额﹔雍正年间丁税地税合一﹐各直省逐步将丁银摊入地粮(见摊丁入地)。这样﹐为定赋役而实行的人丁编审已经失去意义﹐故于雍正四年(1726)议停。干隆五年(1740)﹐令各督抚于每年十一月将户口数与谷数一并造报。干隆三十七年谕永停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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