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刑按察司是元朝(至元二十八年后改肃政廉访司)、明朝(改称提刑按察使司)、清朝(改称按察使司)三代设立在省一级的司法机构,主管一省的刑名、诉讼事务。同时也是中央监察机关-都察院在地方的分支机构,对地方官员行使监察权。主管为提刑按察使或称为按察使。
提刑按察使在明代与承宣布政使并为一省最高长官,入清,则与布政使并为巡抚所制,虽名为同僚,实乃属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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