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院
![]() |
| 福利院 |
社会福利院
社会福利院主要任务是收养市区“三无”老人,孤残儿童、弃婴,实行养、治、教并举的工作方针,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老年社会福利院
享受国家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助,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一)属“三无对象”的老人、残疾人需要入院,由本人或亲属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经街道初审后上报区民
![]() |
| 福利院 |
入院时需办理的手续:
1、持《市区“三无”人员入住福利院申请审批表》;
2、进行入院体检。
(二)非“三无对象”(自费寄养)的老人、残疾人,因家庭照料有困难,由本人或亲属(无亲属的则由所在单位)直接与市福利院联系,根据床位情况,双方签订寄养协议后入院。
自费寄养人员入院时需办理的手续:
1、本人或其亲属、单位的申请;
2、进行入院体检;
3、签订入院协议;
4、办理入院登记;
5、交纳入院费用。
(三)孤儿、弃婴入院及收养
![]() |
| 福利院 |
(1)凭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证明办理入院手续;
(2)进行入院体检。
有金华市区户口的因其生父母早逝而沦为孤儿,又无亲属认养的,经所在街道(乡镇)或公安机关确认后,按上述程序办理入院手续。
发现弃婴,所在社区居委会或街道(乡镇)或公安部门应通过媒体查找其生父母或亲属,经公告确认找不到父母和亲属的,按上述程序办理入院手续。
2、居住在中国大陆的中国公民收养本院儿童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居住大陆中国公民可收养社会福利院收养的儿童,院方协助办理相关收养登记手续。收养福利院儿童的收养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2)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年满30周岁。
收养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收养人夫妇双方签名的申请;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 |
| 福利院 |
(3)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状况的证明;
(4)收养人夫妇双方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体检证明;
(5)收养人夫妇双方的户籍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3、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本院儿童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的规定,可收养本院收养的儿童,院方作为送养人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收养人的条件、应提供的材料见金华市人民政府网站市民政局/政务公开栏目。
4、外国人收养福利院儿童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外国人,经中国收养中心批准,可收养社会福利院收养的儿童。院方作为送养人协助办理涉外收养手续(含办理公证、被收养人护照等)。
根据金华市物价局金市价费[2002]15号文批准,自费寄养人员的收费标准如下:
(一)护理费
1、三级护理100元/月;
2、二级护理135元/月;
3、一级护理175元/月;
4、特级护理面议。
(二)床位费
![]() |
| 福利院 |
2、老年公寓(朝南二人间)210元/月;
3、老年公寓(朝西二人间)180元/月;
4、老年公寓(朝西或朝北二人间)150无/月。
五、服务承诺
(一)承诺
1、办理老年人入院手续不超过2天;孤残儿童入院,手续齐全当天办理。
2、执行上级规定的收费标准,不乱收费。
3、院内绿化、美化,为休养人提供良好的休养环境。
4、室窗明几净,四壁无尘,物口摆放有序。
5、各种服务设施完好,维修及时。
6、伙食符合卫生标准,并达到老幼饮食需要。
7、康复娱乐活动有计划组织实施。
8、服务人员着装整洁,挂牌上岗,态度和蔼,文明用语,无生、冷、硬顶现象。
9、医务人员每天查房巡视,并做好查房记录,严格执行药品质量标准。
10、行政管理人员以身作则,每天对各岗位进行督查。
11、每月进行一次事业经费收支、食堂收支和捐赠物资情况公开。
(二)违诺责任
违反上述承诺,给服务对象造成不便并引起投诉的,责任人要向有关当事人赔礼道歉,并视情节轻按本院有关规
![]() |
| 福利院 |
(三)、投诉
1、本院对上述承诺进行有效监督,如果您对本院工作不满意,可以投诉,一般问题,3天内给予答复;复杂问题7天内给予答复。投诉电话:05792111432
2、如果您对本院处理不满意可以向金华市民政局投诉,投诉电话:0579——2469619(社会福利处),2469553(纪检监察室)
六、办事依据
(一)民政部《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三)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四)民政部《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五)民政部《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青岛市儿童福利院位于青大一路19号,它的前身是社会福利院的儿童部。作为市政府1996年11件大事之一,于当年5月兴建,1997年5月30日落成投入使用。投资500万元,建筑面积3400平方米,拥有200张床位,现收养儿童170名,是山东省第一所也是目前唯一的儿童福利机构。主要收养社会上孤儿、弃婴,担负着医疗、康复、教育及特殊教育等任务。设有业务一科、业务二科、教育科、总务科、办公室,为解除残疾儿童家长的后顾之忧,开展了自费寄养业务,帮助家长照顾残疾儿童,以此回报全社会的厚爱与帮助。
为顺利开展医疗康复工作,院设有病房、化验室、特检室、康复训练室等,配有新生儿抢救平台、心电图仪、半自动生化仪,能开展常规、生化检验及一般治疗抢救。还配有钢琴、幻灯投影仪、音响及电脑室,有室外儿童娱乐场、篮球场及各种康复设备,对脑瘫、弱智等疾病进行康复,已取得良好效果。我们将利用医学、教育、职业等手段,对残疾儿童全面施行康复,使其重残变轻残,恢复自理能力,回归社会。
为使儿童身心健康发育,开展了家庭寄养工作。本着“根据儿童需求,采取不同养育模式”的寄养原则,我们已采取城市家庭寄养、建立农村寄养基地、城市社区集中寄养、爱心家庭等寄养模式,为不同的儿童选择合适的养育家庭,使每一个儿童健康成长。目前已有90余名儿童生活在幸福的家庭中。
在市民政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院取得较大成绩,先后被命名为“文明示范窗口单位”,获市“十佳职业道德标兵”、“保护未成年人先进集体”、省“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是山东省“一级儿童福利院”。将不断努力创新,把儿童福利院建成孤残儿童的幸福家园。
http://www.jinhua.gov.cn/040709/8593.htm
http://baike.baidu.com/view/1729097.html
http://www.guer.org/fuliyuan/index.htm
→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编辑词条 收藏词条至个人空间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