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总是时代的反映,作为立法的内在精神品格的立法原则,总要随着时嬗进而嬗进。每一大的历史时代,甚至
每一历史时期的不同阶级,都会有相应的立法原则。如西欧中世纪产生了神学世界观作为立法指导思想,以及由这个思想的一些原理、观点构成的立法基本原则。中世纪结束后,西方立法则以新的世界观即法学世界观作为立法指导思想,这个世界观的一些原理、观点也相应成为立法基本原则。
整个立法和各种立法都有自己的原则。中国立法总的基本原则,可以从性质和内容的结合上区分为多种。其中,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尤为重要。
在坚持中国立法总的基一原则的前提下,中国各方面立法应注意坚持各自的具体原则。就国家或中央立法而论,应注意坚持:其一,最高立法原则。应注意国家立法在整个立法中居于最高地位,抓住与这一特点相适宜的重大事项立法,并使国家立法成为其他立法的根据。其二、统揽大局原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站在中国整个立法的大局上规划和从事立法。其三、模范立法原则。国家立法无论在哪方面,都应为其他立法确立榜样。
就地方立法而言,应注意坚持本地特色与国家大局相结合原则;自主立法与执行立法、补充立法与先行立法相结合原则。
此外,不同主体的立法,应注意坚持与本主体的性质、地位和职权范围相适应的立法原则,不同法的形式和不同部门法的立法应注意坚持与自身特点相适宜的立法原则。
经济上实行市场化,政治上实行民主化,是现代社会不同于以往社会的显著标志。而这“两化”都需要有法治来推动,来保障。因而现代社会更为显著的标志,就在于要求建设法治国家,实现国家生活的法治化和法治生活的现代化。立法作为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也因此首先需要实行法治化,需要坚持法治原则。
(二)、立法的民主原则
立法的民主原则包括三方面涵义:第一,立法主体具有广泛性。人民是立法的主人,立法权在根本上属于人民,由人民行使。立法主体呈现多元化,建立中央与地方、权力机关与政府机关合理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和监督体制。第二,立法内容具有人民性,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宗旨,注意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第三,立法活动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在立法过程中贯穿群众路线。
(三)、立法的科学原则
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第一,需要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现代化。要把立法当科学看待。要积极产生足够数量的具体的科学的立法观念和理论,从正面影响立法,消除似是而非贻误立法的过时观念和新潮观念。构造立法蓝图,做出立法决策,采取立法措施,应自觉运用科法理论来指导。对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经验教训,应给予科学解答和理论总结。立法实践主要是摸索的实践,试验的实践而不是自觉的实践,立法经常付出沉重代价、高额学费,这种状况应需要转变。第二、需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要建立科学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立法主体设置体制、立法运行体制。科学的立法体制乃至整个立法制度,应是合乎社会发展规律,立法发展规律的,是合乎国情民情的,是合适合理完善的。在这种体制中,立法主体应由高素质的立法者和立支工作人员组成。第三,更具直接意义的是要解决方法策略和其他技术问题。从方法上说,在立法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与注重理论指导相结合,客观条件与主观条件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中国特色与国际趋势相结合。从策略上说,要正确处理立法的超前,滞后与同步的关系;要按客观规律的要求确定立法指标;要尽可能选择最佳立法形式、内容和最佳法案起草者;要顾及全局并做到全面、系统,在此同时还要分清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各个项目的先后顺序。
张文显:《法理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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