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是中华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相当于其他民主国家中的国会。根据孙中山的五权宪法理论,政府的权力分为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因此分设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而人民则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的权利,而另设国民大会行使这些权力。中华民国目前所实施的宪法,源于1946年通过、次年实施的《中华民国宪法》,而历经1990年代以来的7次修宪,国民大会于2005年被废止,并将大部分职权转移至立法院,因而中华民国目前的国会即指立法院,国会议员即立法委员。
1928年,立法院于南京成立,首届委员共49席,由国民政府任命。历经四届,于第四届增为194席,但因抗日战争而延任长达14年。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颁布,1947年选出行宪后第一届立法委员,共计760席。1950年,因国共内战,立法院迁至台湾,当时随之而来的立法委员约380余名。立法院迁台初期,以台北市中山堂作为临时会址,1960年始迁入台北市中山南路现址。
第一届立法委员应于1951年届满,之后依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遂得以继续延任。在1991年以前,政府以“沦陷区无法改选”为由,未曾对立法院全面进行改选,而仅在1969年后依《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增补选11席,至1972年再设增额立法委员51席,随后逐次增加增额席次,至1989年增额委员为130席。然而多数立法委员席次仍以“法统”为由,未曾改选,遂被指为“万年国会”。
1991年,第一届全体未曾改选的资深立法委员全数退职,1992年首次进行立法委员全面改选,共选出161席。随后每三年一届如期改选,1998年再增为225席,并开始增设不分区立法委员。2005年,国民大会复决修宪案通过,将第七届立法委员减为113席,并改采单一选区方式选举,任期则为4年。
任何法律、条例都需经由立法院通过,并由总统公布后才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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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大门 |
委员会中会针对送交过来的提案,听取提案人的报告,有时还会邀请和法案内容相关的专业人士提出意见(有时也会举行“公听会”)。之后进行讨论,并修正提案的内容。达成决议后,会将议案送至二读程序。
在二读时,会先朗读提案的内容,并在院会中进深入的讨论。二读是立法过程中重要的步骤,在过程中,可以提出质疑、进行说明、修正等。最后决定是送交“三读”、撤销、或送回委员会重新审议。通过二读的议案,将在下次会议时进行三读的程序,但若有委员提议,并获得超过30名委员的附议,可以在当次会议就直接进入三读程序。
三读的过程仅会就文字进行修正,除非有发现有违宪法或其他法律,才可提出撤回或重新审议。在三读时,若有委员对于议案有不同的意见,仍然必须等议案表决后,再提出覆议。三读程序后就要进行全体的表决,若是通过,则送请总统在十天内公布,并送交行政院执行办理。行政院方面在收到离字立法院的要求后,若认为法案难以执行,或有其他问题,在总统核准下可提出“覆议”的要求,将法案送回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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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新光摩天大楼俯瞰立法院院区 |
立法院接受覆议案后,会召开全院的审查会议,必要时会要求行政院长到立法院说明覆议案的原因。覆议案必须在15天内进行投票表决是否维持原法案内容,如为休会期间,立法院应于七日内自行集会,并于开议十五日内作成决议。复议案逾期未议决者,原决议失效。复议时,如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决议维持原案,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
立法院的主要成员为立法委员。根据2005年6月7日复决通过的修宪案,自2008年第七届立法委员选举起,选制由复数选区单记不可让渡投票制改为单一选区两票制并立制,立法委员席次减半为113席,且任期由3年延长至4年,其中:
区域立委73席,由单一选区直选产生(即一个选区仅选出一名立委),选举方式采相对多数制(即得票最多者当选,无需过半)
原住民立委6席,由2个复数选区产生,仍然采原先之复数选区单记不可让渡投票制,每个选区得票前三名者当选
不分区及侨选立委34席,由单一选区两票制中的政党票得票比例按最大余额方法分配席次,政党得票率须达到5%方可获得不分区席次。
目前立法院共有113席立法委员,任期至2012年。
立法院院长为立法院的首长,由各届立法委员之中互选产生。
从2008年3月3日起,立法院中各党团席次(共113席)如下:
中国国民党:82席(72.6%)
国亲共推及亲民党:9席(8.0%)
新党背书:2席(1.8%)(包含无党籍费鸿泰)
民主进步党:27席(23.9%)
无党团结联盟:4席(3.5%)(包含无党籍陈福海)
立法院内分成内政委员会、外交及国防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政委员会、教育及文化委员会、交通委员会、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卫生环境及劳工委员会等8个常设委员会,负责审查各领域的政策法规。此外另有纪律、程序、修宪以及经费稽核等4个特种委员会。
常设委员会
内政委员会
外交及国防委员会
经济委员会
财政委员会
教育及文化委员会
交通委员会
司法及法制委员会
卫生环境及劳工委员会
特种委员会
程序委员会
程序委员会在委员会中是法律或预算提案要通过的第一关,必须先经过程序委员会的审定,才会付印并在议事堂中进行讨论。程序委员会的成员,是依照各个政党的席次比例所分类配,每一个政党至少都会有1名委员。
纪律委员会
修宪委员会
经费稽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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