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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代考核文官的方法。又名大计。包括京察﹑外察两种形式。洪武四年(1371)命工部尚书朱守仁廉察山东莱州诸郡官吏﹔六年命御史台御史及各道按察司察举有司官有无过犯﹐奏报黜陟﹐此为考察之始。弘治年间考察制度臻于完备。万历中叶渐趋败坏。京察﹐亦称内计﹐考察对象为京朝官。洪武十四年定京察之法﹕五品以下听本衙门正官考验行能勤怠﹐五品以上及近侍﹑御史等则由皇帝自裁。十六年又对此制稍加裁酌﹐改由吏部核考。弘治十七年(1504)规定﹕京官考察每六年举行一次﹐在巳﹑亥之岁。届时﹐四品以上官员具疏自陈﹐听皇帝裁定去留。确定去留后﹐而居官行为不当即有遗行者﹐再由科道官纠劾﹐谓之拾遗。被弹劾而列入拾遗的官吏﹐一般很难获免。五品以下官吏则由吏部会同都察院考核后具册奏请。由于明代实行南﹑北两京制度﹐所以京察又有南察﹑北察之分﹐以北察尤为重要。外察﹐亦称外计﹑朝觐考察﹐考察对象为地方官﹐始于洪武十一年。洪武初﹐地方官每年一朝。二十九年规定三年一次﹐即丑﹑辰﹑未﹑戌年为朝觐之期。朝毕﹐随以察典﹐方法如京察之制。京察和外察皆由吏部尚书﹑都察院都御史﹑考功司郎中主持﹐并密托吏科都给事中﹑河南道掌道御史咨访。被察官吏分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疲﹑不谨八类﹐称之“八法”。处分有致仕﹑降调﹑冠带闲住﹑为民四等。洪武至万历初年的考察﹐虽有弊端﹐但不失为考核文官的一项较为有效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整饬吏治﹐稳定封建统治﹐如弘治六年考察被罢官的官员达一千三百余人。万历以后﹐官僚集团内部互相攻讦﹐结党营私﹐考察成为党争的工具。东林党人居官多清廉﹐主持察典也较公正﹐而反东林者多赃私狼藉﹐党同伐异﹐考察因之益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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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译: review saw about seeing about 来自icib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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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创建者: 大粒儿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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