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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律 - 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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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律 - 正文

  亦称法则客观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本质联系,具有普遍性的形式。规律和本质是同等程度的概念,都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深藏于现象背后并决定或支配现象的方面。然而本质是指事物的内部联系,由事物的内部矛盾所构成,而规律则是就事物的发展过程而言,指同一类现象的本质关系或本质之间的稳定联系,它是千变万化的现象世界的相对静止的内容。规律是反复起作用的,只要具备必要的条件,合乎规律的现象就必然重复出现。
  世界上的事物、现象千差万别,它们都有各自的互不相同的规律,但就其根本内容来说可分为自然规律社会规律思维规律。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都是客观的物质世界的规律,但它们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自然规律是在自然界各种不自觉的、盲目的动力相互作用中表现出来的;社会规律则必须通过人们的自觉活动表现出来。思维规律是人的主观的思维形式对物质世界的客观规律的反映。
  规律是客观的,既不能创造,也不能消灭;不管人们承认不承认,规律总是以其铁的必然性起着作用。唯心主义或者否认规律的存在,或者以这样那样的方式把规律说成是“绝对精神”、个人的主观意志等意识现象的产物。他们甚至认为规律是人强加给自然界的。否认人类社会的发展有客观规律性,是唯心史观的根本特征之一,也是马克思主义产生前的一切思想体系共有的根本缺陷。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唯物史观,并发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才第一次使人们真正认识到,人类社会和自然界一样,也是按照自己固有的客观规律运动和发展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规律都是对客观事物发展过程的客观规律的反映。
  人在客观规律面前并不是完全消极被动的,人们在实践中,通过大量的外部现象,可以认识或发现客观规律,并用这种认识指导实践,即应用客观规律来改造自然,改造社会,为社会谋福利。人们要想在活动中获得预期的目的,即取得成功,就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认识和尊重客观规律,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否则就会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一般来说,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和利用不直接受阶级、集团和社会力量的根本利益的影响,而对社会规律的认识和利用则直接受阶级、集团和社会力量根本利益的影响。因此,认识和利用社会规律,往往要克服来自反动的阶级、集团和社会力量的抵制和反抗,克服人们的保守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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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译: rule disciplinarian law orderliness 来自icib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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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创建者: jsh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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