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的商埠,基本上分两类:
一类是约开商埠,这类商埠是继鸦片战争后外国强迫中国履行不平等条约而开的商埠。这类商埠,中国政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停止开放。
另一类是自开商埠。但这种自开商埠,实际上也是屈从于外国的要求或海关协议的结果。�从以上“商埠”的定义和分类可以看出,《北京条约》中增开的天津为商埠,应是约开商埠。而《天津条约》开放牛庄、淡水等十处通商口岸,是根据不平等条约开放的,也应是约开商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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