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民众聚居地﹐包括城市或村镇及其附属田地。商代甲骨文即有“作邑”的记载﹐并称都城为“大邑商”﹐还卜问其年成收歉﹔《尚书·盘庚》亦称所迁都城为“新邑”。说明邑可指最大的城市首都并包括其附近农田。同时﹐甲骨文又有“土方征于我东鄙﹐ 二邑”﹐以及“廿邑”﹑“卅邑”等语﹐则应是指边区的小居民点。这种情况在西周同样存在﹐文王“作邑于丰”。周公“作新大邑于东国洛”﹐均指兴建都城﹔而康王封宜侯赐“邑卅又五”﹐厉王赐鬲从田“十又三邑”﹐则是指地方上的小居民点。沿袭到春秋时﹐便有“十室之邑”﹑“百室之邑”﹑“千室之邑”等说法﹐表明聚居地规模大小可以相差悬殊。所以﹐有的诸侯赏赐大臣一次能多到“二百又九十又九邑”。有的国﹐卿可以享有百邑﹐大夫享有九十邑﹔而另一些国﹐诸侯赏赐卿六邑﹔晋国的邑甚至拥有百乘兵力﹐其规模相当一位大臣的全部采地。进入战国﹐“千丈之城﹑万家之邑相望”﹐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殖﹐城邑也迅速扩大增多。较大的都邑常有版筑城垣环绕﹐传说王都方九里﹐诸侯国都方五里或三里不等﹐国内其它城邑则相应缩减规模。所谓“邑无百雉之城”﹐是说国都之外的城市最大的也不过城周三百丈而已﹐这当是春秋以前的情况。汉以后﹐皇后﹑公主所食之县曰邑﹐各级封爵的封国亦往往称之为“封邑”或“国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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