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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朝创设的主管监察的中央官署。其前身为汉以后历代中央政府中的御史台。吴元年(1367)亦置御史台﹐设左﹑右御史大夫(从一品)﹑御史中丞(正二品)﹑侍御史(从二品)﹑治书侍御史(正三品)﹑殿中侍御史(正五品)和察院监察御史﹑经历﹑都事﹑照磨管勾等官。洪武九年(1376)裁侍御史及治书﹑殿中侍御史﹐十三年专设左﹑右中丞(正二品)和左﹑右侍御史(正四品)。不久罢御史台。十五年(或云十四年)更置都察院。 
    都察院初设监察都御史八人﹐秩正七品。分监察御史为浙江﹑河南﹑山东﹑北平﹑山西﹑陕西﹑湖广﹑福建﹑江西﹑广东﹑广西﹑四川十二道﹐各道置御史三至五人﹐秩正九品。十六年﹐升都察院为正三品﹐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左右佥都御史各二人﹐正五品﹐其下尚有经历﹑知事等官。十七年﹐升都御史为正二品﹐副都御史正三品﹐佥都御史正四品﹐十二道监察御史正七品。建文二年(1400)﹐改都察院为御史府﹐设御史大夫。改十二道为左右二院﹐设御史二十八人。成祖时﹐复洪武十七年旧制。永乐元年(1403)改北平道为北京道。十九年﹐罢北京道﹐增设贵州﹑云南﹑交址三道。洪熙元年(1425)﹐称“行在”都察院﹐同六部。宣德十年(1435)罢交址道﹐始定为十三道。正统中﹐去“行在”字﹔其在留都南京之都察院﹐称南京都察院。从宣德十年起﹐定十三道监察御史一百十人﹐其中浙江﹑江西﹑河南﹑山东各十人﹐福建﹑广东﹑广西﹑四川﹑贵州各七人﹐陕西﹑湖广﹑山西各八人﹐云南十一人。其在外加都御史或副﹑佥都御史衔者﹐有总督﹑提督﹑巡抚﹑总督兼巡抚﹑提督兼巡抚﹑经略﹑总理﹑赞理﹑巡视﹑抚治等员。 
    都察院的职责是专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及一应不公不法等事﹐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拘党﹑作威福乱政者劾﹐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以希进用者也在纠劾之列﹐遇朝觐﹑考察时﹐与吏部共司官吏黜陟。有大狱重囚会审于外朝﹐由都察院会同刑部与大理寺共同审理﹐合称三法司会审。内外百司之奸邪﹐分属各道御史稽察。在内两京刷卷﹐巡视京营﹐监临乡会试及武举﹐巡视光禄﹐巡视仓场﹐巡视内库﹑皇城﹑五城﹐轮值登闻鼓。在外巡按诸军﹐提督学校﹐巡查盐务﹑茶马﹑漕运﹑关隘﹑屯田等事务﹐攒运印马﹔师行则监军纪功﹐各以其事专监察﹔而巡按则“代天子巡守”﹐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可与省区行政长官分庭抗礼﹐知府以下均奏其命﹐往往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辩之﹐对政事得失﹐军民利病﹐皆得直言无避﹐朝有大政﹐可以预议。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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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创建者: zippo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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