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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von普芬多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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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von普芬多夫 - 普芬多夫

S.von Samuel von Pufendorf (1632~1694) 
   德国法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出身于牧师家庭。1661年在德国海德堡大学开设自然法和国际法讲座,1670~1677年在瑞典隆德大学任教。主要著作有《法学要论》(1660)、 《自然法和万民法》 (1672)等。普芬多夫兼采T.霍布斯和H.格劳秀斯关于人性的不同解释,认为人兼有自然所赋予的利己和社交两种本性,既是自然世界又是道德世界的参预者,因而有两个基本的自然法原则,一是力求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二是决不扰乱社会的安宁。二者又组成一个基本准则,即每个人都应当积极保护自己从而使整个社会不受干扰S.von普芬多夫。从上述第二个原则中又派生出另一原则,即任何人对待他人,都不应当使他人感到自己的平等权利受到侵犯,这一原则又可分为以下许多原则:不伤害他人人身,不篡夺他人财产,不违约,应赔偿因自己过错所造成的损失,等等。社交的义务就是要求一切人平等地遵守自然法的义务。人类最初生活在自由与平等的自然状态中,为了保障安全,通过两项公约建立国家:一项由人们相互协议放弃自然的自由权而进入社交的共同体,并作出决定规定政府形式;另一项由统治者(君主)与人民协议,君主承担维护共同安全的义务,人民承担服从统治者的义务;统治者受自然法约束,但由于缺乏强制执行的机构,这种约束是不完全的,只有上帝才能施加制裁;在一般情况下,臣民无权反抗君主违反自然法的行为,但在极端情况下除外。普芬多夫也以较早传播国际法闻名,他认为没有离开自然法而独立自在的国际法;人类自然状态是和平而非战争。

普芬多夫(1632~1694)

Pufendorf,Samuel von

  德国法学家。近代启蒙运动思想代表。1661年在德国海德堡大学开设自然法和国际法讲座,1670~1677年在瑞典隆德大学任教。普芬多夫兼采T.霍布斯和H.格劳秀斯关于人性的不同解释,认为人兼有自然所赋予的利己和社交两种本性,既是自然世界又是道德世界的参预者,因而有两个基本的自然法原则,一是力求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二是决不扰乱社会的安宁。二者又组成一个基本准则,即每个人都应当积极保护自己从而使整个社会不受干扰。从上述第二个原则中又派生出另一原则,即任何人对待他人,都不应当使他人感到自己的平等权利受到侵犯,这一原则又可分为以下许多原则:不伤害他人人身,不篡夺他人财产,不违约,应赔偿因自己过错所造成的损失,等等。社交的义务就是要求一切人平等地遵守自然法的义务。人类最初生活在自由与平等的自然状态中,为了保障安全,通过两项公约建立国家:一项由人们相互协议放弃自然的自由权而进入社交的共同体,并作出决定规定政府形式;另一项由统治者(君主)与人民协议,君主承担维护共同安全的义务,人民承担服从统治者的义务;统治者受自然法约束,但由于缺乏强制执行的机构,这种约束是不完全的,只有上帝才能施加制裁;在一般情况下,臣民无权反抗君主违反自然法的行为,但在极端情况下除外 。普芬多夫也以较早传播国际法闻名,他认为没有离开自然法而独立自在的国际法;人类自然状态是和平而非战争。著有《法学要论》 、《自然法和万民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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